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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同命不同价”,国家修订赔偿法规体现与时俱进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29日15:35
  同样是花季女孩,在一次车祸中同时丧生,两个拥有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这些被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案例,让我国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屡遭质疑。令人欣喜的是,27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人命无轻重贵贱,损害赔偿不应分三六九等。但长期以来,农民居民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却常常因自己是农村出身而遭受数以倍计的赔偿“打折”。在此之前,媒体曾屡屡报道过不少“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案件,这种“城乡有别”的判赔依据,都无一例外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这个《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照此看来,既然国家法律都支持“同命不同价”,对死亡农民只能给予“农民标准”的赔偿,也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依法办事了。

  然而,笔者想说的是,“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政策,既没有尊重生命的平等价值,更没有尊重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而仅仅是在认定“身份价值”———因城市居民身份价值“高”,就该获得最高额度的赔偿;因农村居民身份价值“低”,便只能获得最廉价的小额赔偿。

  在生命赔偿问题上强调“城乡差别”,不仅忽视了公民权益的平等性,也漠视了公民生命的平等尊严。其实,无论是农民还是非农民,对于他们来说自己的命都是珍贵的,它不应该被不公平对待,也不应该有附加条件。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从“农”到“非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城里人与乡下人在经济地位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平等,那么,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有的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里,而有的城里人却“非转农”到农村去创业。因此,仅凭一纸城乡户籍身份来区别城里人乡下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既不实际,更不合理、不公平。

  “同命不同价”所涉及到的问题,不仅仅是对生命的尊重,更主要的是有损社会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其实,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等现象,早就受到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大家认为,在推行依法治国,崇尚法治的国度里,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否则就是法律上的不平等、不公平。

  取消生命赔偿问题上的“城乡有别”,使那些遭遇不幸的人都能以“公民”身份获得一视同仁的对待———这是所有生命的价值要求。对国家赔偿法规进行修订,不分城乡户籍身份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时俱进,体现了对公民生命的平等与尊重。我们期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能早日通过并实施,让同命同价的赔偿政策成为惯例。

  (责任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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