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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沈阳日报
2009年10月30日06:58
  沈阳市铁西区第三房产经理公司:

  你单位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主持召开听证会,依法裁定变更你单位为本案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义务,故特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变更用),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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