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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等新媒体合法表达界限不明晰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作出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30日08:44
  本报北京10月29日讯 记者王斗斗袁定波针对“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是自由开放的,自己的行为在网上可以不受约束”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表示,网络世界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如果网民的网络行为对于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实际影响和不利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网民如果不考虑社会后果,无视法律,罔顾约束,在网上发布信息攻击他人,如对其进行密集型的辱骂等,就演变为"网络暴力"。”这位负责人说。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渠道大大拓宽,公众意见表达空前活跃,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如何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给网络媒体和网络舆论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网络媒体、移动媒体等新媒体还属于新生事物,发展变化迅速,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建议进一步完善规范网络行为的相关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分析说,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涉及了网络侵权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加强对网络媒体等新媒体合法表达界限问题的研究,力争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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