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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海岛保护法改为海岛生态保护法更合适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30日17:54
  人民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常红高星)十一届全国人大十一次常委会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海岛保护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发表意见认为,海岛保护法改为海岛生态保护法更合适。

  乔晓阳委员说,法律委员会在说明中专门对为什么法名不改为“海岛生态保护法”作了解释。理由是考虑到草案虽然主要是关于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保护的规定,但同时也对领海基点海岛、国防用途海岛等特殊用途海岛的特别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建议名称不作修改。

  但乔晓阳委员认为,从这部法律本身规范的内容来看,立法宗旨非常明确,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就是对领海基点海岛和国防用途海岛的特别保护规定中,突出强调的也是生态保护。这些内容都在第3章第4节中,共有6条,每一条中其实也都强调的是生态保护。比如第38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对领海基点海岛强调的还是生态保护;第40条也有类似的内容,规定“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这里强调的也是生态保护;第42条也是这样的,“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为了避免引起对这部法律调整范围的误解,不如改为“海岛生态保护法”,这样更适合,也完全符合这部法律的内容。

  白克明委员说,这部法律的名称同法律调整的宗旨确实不相符,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现在的法律草案主要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一部法律的名称,应当是该法律调整什么内容,该法律的名称就应该根据调整的内容来确定。所以笼统地用“海岛保护法”确实容易引起误解、甚至是歧义。

  刘锡荣委员也建议法律名称改为“海岛生态保护法”,既能解决现在海岛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又能避免在国际上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端。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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