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万象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谷歌否认侵作家著作权 专家称商业模式不能掩盖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9年10月31日04:53

  最近,中国的作家们开始集体向互联网搜索巨头谷歌“讨说法”,因为“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盗用了他们书稿的著作权。

  谷歌公司于2004年开始寻求与图书馆和出版商合作,大量扫描图书,欲打造“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使用户可以在线浏览图书或获取相关信息。

  据统计,5年之内,中国至少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922种作品,在作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谷歌图书馆收录。这个数字还在不断扩大。

  大洋彼岸和解的“霸王条款”

  早在2005年9月,美国多家图书出版商和美国作家协会就起诉谷歌,指控其图书扫描项目侵犯了他们的版权。2008年,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和出版商协会达成和解协议,被侵害的权利人如果同意和解协议,可要求现金赔偿,谷歌对每本书至少赔偿60美元。对于今后的使用,谷歌会支付给著作权人销售收入的63%作为使用费,权利人可选择让其继续使用或者要求其删除图书。如不同意和解,可提出诉讼,另行要求赔偿。

  2009年11月6日,美国法院将对和解协议召开听证会,和解协议一旦获得批准,将产生效力。根据美国版权法,中国著作权人也包含在和解协议的范围内。

  这一“和解协议”引起了广泛争议,被称为“霸王条款”。9月27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表了“致广大著作权人通知书”的公告,号召“广大作者勇敢地站出来,坚决维护合法权益”。

  中国作协:谷歌行为是“明确的侵权”

  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作家张抗抗表示,谷歌在扫描之前完全没有经过她的同意,事后也没有接触。她说,尽管文化资源共享是让更多的人得到知识和文化,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著作权应当得到尊重。迟子建、毕淑敏等作家也纷纷委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进行维权。

  中国作协新闻发言人陈崎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的立场很明确,谷歌的行为是明确的侵权行为,我们必然要组织广大权利人进行维权。”

  陈崎嵘告诉记者,中国作家协会目前正在进行3个方面的努力:一是通过网络等方式,查明还有哪些作品和作家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二是用信件等方式征求大多数权利人关于如何处理此事的意见;三是正在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商讨下一步处理方案。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许可与法律部主任贾继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协会在10月26日与复制权组织国际联盟(IFRRO,全球共有64个国家参加——记者注)代表交换看法时得知,美国方面的和解协议内容已进行了更改。据了解,原先这项协议如果生效,将涉及全球著作权人,而更改后的协议,将只包含美国权利人的著作权问题。“因此,中国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继续与谷歌合作。”

  贾继峰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正与谷歌亚太区驻华律师交涉,希望跟谷歌总部建立沟通,在听证会结束之后,就中国方面的问题继续协商。目前,谷歌方面尚无正面回应。

  “谷歌必须就中国的事情给个说法,起码得有个态度:怎样解决这件事情、以后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类事情。”贾继峰说。

  谷歌:“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10月30日,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艾瑞克·哈特曼在媒体见面会上表示,谷歌数字图书馆项目从2004年开始参考了很多法律意见,他们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并不存在侵权问题。中国作家抗议,是误以为他们的作品可以全文免费阅读。

  哈特曼称,新的和解协议将于11月9日提交法院,听证会日期已经推迟。新的和解协议的内容还在讨论中,因此“任何关于协议内容的消息都是不准确的。”

  他解释说,60美元的赔偿等协议内容并不是认错,而是“让我们走到下一步的方式”。“下一步并不仅是提供摘要,而是如果达成协议,我们会进一步提供图书预览,让使用方式和内容都更好。”

  “我们是非常尊重版权、著作权的,不会侵犯中国作家的著作权,更不会把他们费尽心血做出来的东西拿到网上用于商业用途。”哈特曼称,已于10月27日打电话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约定11月初见面商谈有关问题。

  知识产权法专家:“不能用图书馆的名义掩盖商业模式”

  “谷歌的做法是故意侵权,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一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应该理直气壮地与其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教授王兵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王兵教授指出,图书的数字化是一种复制,只是将媒介形式由纸质改成了电脑。谷歌公司不经权利人授权,将图书作品擅自扫描上传至数字图书馆,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谷歌作为一个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公司,拥有资深法律顾问,“理应知道这种做法是侵犯著作权的”。

  目前,有一种意见认为,谷歌数字图书馆可以为公众提供免费的图书服务,是一种公益行为,不应一味谴责。

  对此,王兵教授指出谷歌建立的“数字图书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它属于谷歌公司所有,以营利为目的,与用于公益或者教学的图书馆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用图书馆的名义掩盖商业模式”。因此,他认为,谷歌对图书的收录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责任编辑:肖尧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