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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东莞台商凶手刘汉黄一审判死缓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02日18:19
  中新社东莞十一月二日电 (李映民李纯)刘汉黄刺杀台商案二日在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宣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黄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汉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共人民币一百二十多万元。

  今年六月十五日,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台资企业展明五金制品厂员工刘汉黄因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与该厂台籍总经理林裕腾、副总经理邵正吉、生产经理赖振瑞发生争吵。争执中,刘用一把弹簧刀将三人捅伤,造成邵正吉当场死亡,林裕腾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赖振瑞受重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黄无视国法,因被无故限制出厂并在与展明公司台湾籍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三人,造成二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汉黄因工伤事故导致右手被截肢,在丧失了一般劳动能力、经济陷入困境、精神受到严重创伤的情况下,不但未得到展明公司应有的关爱和妥善的对待,反而受到展明公司限制人身自由、驱赶出公司宿舍等不公正的对待,心中逐渐累积了对展明公司的怨恨。故在本案的前因上,展明公司对自己造成与被告人刘汉黄之间的紧张的劳动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更由于在本案发生之前,被害人邵正吉无故限制刘汉黄走出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后另一名在场的被害人赖振瑞动手将刘推出公司门口,使得对公司怨恨已处于一触即发状态的被告人刘汉黄采取铤而走险、不计后果的极端杀人行为,最终酿成重大恶果,故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一方负有直接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刘汉黄本应依法予以严惩,但综观本案的前因后果,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负有直接过错责任,被告人刘汉黄亦有可悯之情,加上其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意,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汉黄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照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汉黄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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