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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规定 科技人员可兼职创办“高企”

来源:黑龙江晨报
2009年11月03日00:36
  本报讯 (记者王瑞)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及在校研究生在完成本职工作又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以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

  《规定》指出,哈市设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该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863”等相关科技计划和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经费及兑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小巨人”企业规模化发展项目、对俄科技合作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此外,哈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及在校研究生在完成本职工作又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以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在企业兼职期间,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及在校研究生的学籍予以一定时期的保留。鼓励归国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哈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已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人员及其他留学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并享受哈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已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来哈投资创办除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项目以外的公司(企业),允许其按有关规定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并享受哈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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