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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卡拉OK经营场所侵权执行证据保全 专家认为 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03日08:49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10月30日发布消息说,根据权利人申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裁定,对该市7家卡拉OK经营场所侵权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执行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对卡拉OK经营场所侵权执行证据保全是否有法律依据?有何重要意义?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及实务人士。

  公证保全隐蔽取证难度大

  此前,在北京市的卡拉OK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一般采用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北京市方圆、方正等几家公证处早在2002年就已进行了这方面的取证。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张红梅告诉记者,因为歌厅等营业场所不可能让维权人进入取证,所以对有关侵权行为的取证都是隐蔽进行的。

  “维权人必须多次到多家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消费踩点,这样就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成本。等到发现了侵权的经营场所后,才请我们公证员去做公证证据保全。”张红梅说。

  由于公证处没有国家强制力,公证行为一旦被发现,则不能进行下去。因此,公证员也只能隐藏身份对当事人的取证行为进行监督。

  “公证保全证据的难点在于:公证机关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不具有强制性,必须得到当事人的配合才能进行证据公证。如果卡拉OK场所不予配合,公证证据保全就相当困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指出。

  法院证据保全有利当事人维权

  与公证证据保全比较而言,证据保全是法院的一项职权。法院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配合取证,这有利于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解决取证难的问题。

  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蒋志培认为,宜昌市中级法院此举措的最大意义并不在于是否采取了证据保全,而在于法院对此类案件态度的明朗。

  近几年,有关卡拉OK侵权案件的判例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当事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日益清晰。随着版权产业的发展和维权的深入,法院对卡拉OK侵权案件的态度日益明确,那就是支持音像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有关侵权行为。

  “宜昌市中院顺应这个趋势依照有关法律采取了证据保全是完全正确的。”蒋志培认为,由于这类案件当事人取证比较困难,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既是依法行使职权,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实现了司法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当然,法院采取证据保全也并非治理卡拉OK侵权的根本之策。在法院,案多人少等矛盾十分突出,法院不可能对所有侵权行为采取一一证据保全。

  卡拉OK侵权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与目前还未制定统一的合理的收费标准有关。据了解,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协会等机构正在就此进行研究。

  “我一直呼吁能在这方面统一标准,只有这样,才能防患未然,减少侵权行为。”蒋志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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