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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需有诚意和勇于承担责任 评日本西松“安野和解”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03日08:50
  拍案说法

  10月23日,日本西松建设株式会社,与战时被强掳至西松安野作业所做苦役的8名中国劳工及遗属达成和解。然而,作为本案的中方代理律师之一,本人认为这是一个不承担责任、回避事实的和解,廉价的补偿难以显示日方的忏悔和诚意

  康健

  10月23日,日本西松建设株式会社(以下简称“西松公司”),与战时被强掳至西松安野作业所做苦役的8名中国劳工及遗属达成和解(以下简称“安野和解”)。西松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同意对当年被强掳至西松安野作业所(位于日本广岛)的360名中国劳工给予2.5亿日元的补偿。对此,本律师与日本小野寺利孝、松冈肇、高桥融、森田太三等律师共同代理的西松信浓川作业所中国劳工案的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这样的和解条款。

  不承担责任的解释无效

  “和解条款”第1条援引了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以下简称“4·27判决”),否定了西松公司的法律责任,将重大人权侵害的赔偿责任转换为人道救济。这一点与“花冈和解”有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日本最高法院在“4·27判决”中单方面错误地解释“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认为中国政府已放弃包括民间在内的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而这一点中国外交部予以否认。在“4·27判决”作出的当天,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发表了讲话,对此进行反驳,并明确表示,日本最高法院单方面擅自解释“中日联合声明”是非法和无效的。

  “和解”不得回避事实

  “和解条款”第2条将强掳中国劳工的事实简单地推说为战时日本内阁决定。然而事实是,当年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日本公司都是军需企业,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日本东京、福冈、新潟、札幌、宫崎、群马、京都、长野、山形、广岛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多起中国劳工索赔案的判决,均依证据认定当年是日本政府与日本公司共同策划和共同实施了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行为。

  比如,在与本案西松安野作业所劳工案直接关联的终审判决中,日本最高法院认定“煤炭产业、建筑工业等行业在战争的较早时期已预见到劳力不足,开始考虑迁入外地劳工,特别是考虑迁入中国华北地方的劳工,并向日本政府提出实现这个愿望的要求。日本政府为此于1942年11月27日做出了题为《关于向内地迁入华人劳工之事项》的内阁决定。

  上告人(本案当时的字号为株式会社西松组)是因追随进入中国大陆的日军军事行动而接受了许多建设铁道及道路等工程的土木建筑公司。当时该公司接受了自1943年6月至1947年3月在广岛县山县郡修筑安野发电站的建设项目,但该工程必须的劳力却得不到确保。为此,该公司考虑用中国劳工来补缺劳力,于1944年4月向主管分配和管理迁入劳力的厚生省提出申请,要求迁入从事发电站建筑工程的中国劳工”。

  又如,与本案西松信浓川作业所中国劳工案关联的判决,即2006年6月16日,东京高等法院对中国劳工诉日本政府和三菱、西松等日本公司索赔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由国家(即日本政府)和企业构成的共同非法行为成立,日本军及西松公司“把一直过着平静生活的第一审原告们,突然强掳至异国,让他们在极为恶劣的环境下,进行严酷的劳动,这些行为是应该受到强烈谴责的非人道主义行为”。

  日本多家法院的多份判决显示,绝不是仅有一份日本内阁决定,就能够形成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不法行为。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是在追求共同不法利益的情况下,共同对中国劳工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西松公司在本次和解案中,回避了其残酷虐待中国劳工的事实,这是没有诚意的体现。

  廉价补偿毫无悔意与诚意

  “和解条款”第4条规定西松公司支付2.5亿日元的“和解金”,作为给当年被强掳到安野作业所做苦役的360位中国劳工的补偿。依此计算,给付每位劳工约69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5万元,但这还包括在日本建纪念碑、调查、祭奠等事项的费用。

  本条款与“花冈和解”仍是相同的。在“花冈和解”案中为实施这些项目,先从给中国劳工的和解金中扣除一半的费用(即从5亿日元中扣除了2.5亿日元)作为交流、调查、祭奠等项目的支出,另一半才是实际给付986位中国劳工受害者的,每位劳工约得1万多元人民币。据此推断,本和解案的中国劳工每人实际得到的补偿不过2万多元人民币。

  战后的日本政府,为应付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曾于1946年3月1日以日本外务省的名义制作完成了“华人劳务者就劳事情调查报告书”。该报告书第三分册中有一章节是当年曾奴役中国劳工的35家日本公司向日本政府提出,其因使用中国劳工而发生了损失,该损失包括管理费、餐费、工资等。而中国劳工实际并未得到工资。相关日本公司在申报中却没有指出中国劳工无偿为日本公司做苦役而给公司创造的收益。

  日本政府应当十分清楚各日本公司所报的损失其实并不存在,但其仍向关联公司支付了“政府补助金”,共计56725474日元,其中西松公司获补757151日元(注:日本最高法院在“4·27判决”中认定,西松公司实际得到92万余日元的政府补助金)。我们分析,不排除日本政府当年的此举,是为了逃避战后的国家赔偿责任,而将国库资金向日本军需企业转移。

  日本律师根据日本相关资料计算,1946年的日元是现日元货币值的1000倍,即相关日本公司从日本政府得到的“政府补助金”折合现值为567亿多日元;其中西松公司获得政府补助金折合现值7.5亿日元。如果依“4·27判决”认定的事实,西松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金折合现值9.2亿多日元。本次“和解”给付安野作业所中国劳工2.5亿日元,实际上连劳工的工资都不够,更谈不上什么补偿。

  “友好基金”并非真友好

  本案“和解条款”第6条、第7条显示,为管理本案补偿款项所成立之基金名称为“西松安野友好基金”。此基金附属于“自由人权协会”这一日本的民间机构。对中国受害者的补偿金,怎能由日本民间机构来掌管?

  保持友好交往,建立友好关系,是每位善良人的愿望。就本案而言,在“和解条款”中,未能体现西松公司对中国劳工曾实施重大人权侵害的事实和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所谓的“友好”之说用什么来支撑?显然只能是让中国劳工受害者自己咽下苦果,来展示表面的“友好”。这是没有根基的一时示好,实际谈不上“友好”。

  但从目前日本政府拒绝承担责任和其他曾奴役中国劳工的日本公司也拒绝谈判的现状来看,西松公司能与中国劳工有谈判的举动,这是应当给予积极评价的。

  另外,西松公司的本次和解条款有“谢罪”字样的表述,虽然这一表示没有相应的加害事实予以对应,令人感到空洞,更会让公众感到茫然,不知为何谢罪,但西松公司能写上“谢罪”二字,也是向前迈进了一步,应当予以肯定。

  (作者为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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