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制定募捐管理条例 “诺而不捐”可能要吃官司
红网长沙11月3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李柯夫) 昨天,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拟于11月18日15时在省民政厅5楼会议室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湖南省募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此次听证会安排听证代表20名,省民政厅将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确定听证代表名单,并于11月6日前通知本人。
“诺而不捐”可能要吃官司
我省拟制定《湖南省募捐管理条例》,意见稿规定,个人不得开展募捐
宣称捐赠却不兑现,这种“诺而不捐”的现象让公益事业很“受伤”。昨天,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已拟定《湖南省募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明确规定,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合同。捐赠人不履约的,募捐组织可提起民事诉讼。
开展募捐应发布募捐方案
走在街头,有时可以看到三五个人拿着募捐箱向行人劝募。市民想献爱心却又心存疑虑,“他们是不是真的需要帮助?”
征求意见稿明确,只有红十字会、慈善会、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法律规定可开展募捐的其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等可依法开展募捐。此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募捐。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可联合募捐组织共同开展募捐,并以募捐组织的账户接受募捐资金。
而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活动,应联合募捐组织共同进行,所得款物应当全部移交募捐组织。
同时,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时,应制定募捐方案,明确募捐目的、时间、地域、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方式、受赠人或资助的公益项目名称及使用计划、工作经费提取比例等内容,并按募捐区域将募捐方案和募捐组织登记或许可证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机关提出修改意见的,募捐组织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
开展募捐时,应先在募捐地区的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募捐方案,当按公布的方案进行募捐。对于不按规定违法募捐的,在没收违法募捐所得外,还将处以一定罚款。
捐赠人不履约可提起民事诉讼
2008年,被视为中国慈善元年,冰灾、地震,社会各界纷纷捐款,创造了捐赠超过1000亿元的奇迹。“但是,没兑现捐款承诺的企业还很多”。今后,这种“诺而不捐”的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面临民事诉讼。
意见稿要求,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合同。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合同或者捐赠承诺的,募捐组织应当向捐赠人追索;追索未果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募捐组织接受募捐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或验收物资,向捐赠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载明捐赠人、捐赠事项、捐赠金额或物品数量与价值、捐赠时间等事项。
募捐款物总额应公告
征求意见稿要求,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时间届满时终止募捐,并于届满之日起20日内在募捐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募捐情况公告书应当包括实际募捐的时间、募捐款物的总额和捐赠人名称(要求不公开的除外)、捐赠金额或者物品数量与价值、捐赠时间等内容。募捐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至少每6个月公告一次募捐情况。
募捐组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募捐所得资金,应设立专门账户,专账管理;对募捐所得物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并妥善保管。募捐组织应按募捐方案确定的款物使用范围和时间,及时使用募捐款物。捐赠人对捐赠款物有使用用途要求的,应当按其要求使用募捐款物;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对于私分、截留、挪用、贪污、侵占募捐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责令退还款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