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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消防大队长受贿70多万元一审被判刑10年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03日11:51
  新华网杭州11月3日电(记者 裘立华)浙江上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原大队长曾志利用职务便利,在消防审批、验收、检查上为网吧、娱乐会所经营者开“绿灯”,从中收受贿赂。日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曾志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8月至11月间,上虞一家经营网吧和数码商场的企业主罗某,为使自己经营的网吧和商场顺利通过消防验收,并在以后的日常消防检查中得到关照,6次向时任上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的曾志行贿,其中人民币30万元,手机、电脑、摄像机、手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31307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31307元。曾志在收受上述款物后,利用职务便利,在消防审批、验收、检查上为网吧、数码商场开了“绿灯”。

  2008年2月,曾志以炒股亏钱、买房又欠他人钱为由,向上虞市一消防器材服务部负责人戴某“借钱”10万元。2008年4月和5月,曾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介绍了上虞两个娱乐会所的消防工程给戴某做。戴对曾志介绍消防工程以及其他消防验收方面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并明确表示曾志不用归还10万元,曾志表示认可接受。

  法院审理查明:曾志于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4月间,利用担任上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消防被监管单位负责人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37650.42元。

  法院认为,曾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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