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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法案未获通过原因不能语焉不详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03日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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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条似乎被冷落的新闻:《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没能获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何绍仁表示,对于《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三审稿),有些常委会委员对草案的有些规定,如赔偿原则和赔偿程序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尚需继续深入研究、修改。

  虽然何绍仁强调,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非常正常的现象。但是,对于翘首期盼《国家赔偿法》早日获得修改通过的公众而言,这却是一个非常令人失望的结果。我们不知道,三审未能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还要继续等待多久?又有多少人会像被“躲猫猫”的李荞明一样,因为修法的一再推迟,而不能享受到应有的国家赔偿待遇?

  尤其是,《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限制公共权力、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它在14年前的颁布,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它在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又决定了早日对其进行修改是当今法制建设的必须。因此,面对三审未获通过的结果,人们难免会问:为何修改一部限制公权的法律总是如此困难?

  为了避免公众产生各种负面联想,立法部门应该将修正案未获通过的具体原因详细告知公众,这也能促使社会各界对此展开深入讨论。可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却是一个非常笼统的解释,既不知道是谁在反对,也不知道反对的比例有多大,更不知道反对的具体理由是什么。有意义的社会讨论根本没法形成,留给公众的只能是一种完全被动的等待。而这种被动等待的背后,是公众不能参与其中的隐秘的立法博弈。

  因为没有公布具体理由,因而人们只能猜想。比如赔偿原则,由“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的转变,被法学界认为是修正案中一个不小的进步,因为国家免责不赔的范围将据此大大缩小。那么,是不是有委员反对这一条呢?倘若如此,那岂不是明摆着维护权力机关的利益?又比如赔偿程序,现有法律中要求受害人申请赔偿,必须先请求侵权机关自己确认自己行为违法的确认程序,等于是让侵权机关自己给自己当判决法官,“出事了也不承认,承认了也不赔偿”的现实,让《国家赔偿法》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国家不赔法”。难道这还不该马上修改吗?

  当然,法律修改毕竟非同儿戏,法律的稳定性也不允许其老是改来改去,在争议颇多之处先缓一缓,公众完全能够理解。问题是,正如立法要公开,立法未获通过的理由也同样希望能够公开,如此方能既赢得社会的理解,也继续激发和利用各界的智慧,将“开门立法”最大程度地进行到底。(止凡) (来源: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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