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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发生三起重伤事故 施工单位隐瞒不报

2009年11月03日15:06

  西安地铁三起重伤事故 施工方为何敢瞒报

    核心提示:西安地铁的建设万人瞩目,而个别项目部在施工时漠视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采取瞒上欺下的手段。对上瞒报事故情况,对下迫使受伤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让他们得不到完善的救助和治疗。近期,本报记者对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二号线TJSG-15标项目经理部调查采访时发现,短短的5个月内,该项目有3名农民工受伤骨折。无一例外的是,3起事故均未按照规定上报。

段艳忠骨折后,在没有看好伤
段艳忠骨折后,在没有看好伤的情况下,被强迫终止合同。

躺在病床上的韩柏林对于自己的病情充满了担忧。

张照明担心被误诊后,造成他身体残疾。


  10月16日,张照明一个人躺在租住的民房内,望着两条发肿的腿发呆。两个月前他在施工中从高处坠落,经项目部指定的陕西正和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已过去两个月了,为何右踝骨疼痛难忍,腿部仍然浮肿未消”。

  张照明所在工作单位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二号线TJSG-15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记者调查发现,从今年4月份到9月份,该标段还有其他两人受重伤,均为骨折。但是,施工方均未向上汇报事故。

  第一次事故:工地塌方迫使受伤农民工私了

  四川农民工段艳忠10月9日告诉记者,今年4月29日以前,他在西安地铁二号线TJSG-15标段开挖班是小组长,当天他正在进行开挖作业,因为工作难度太大,当时没有人愿意干,由于他是组长,只好带头先干。在开挖的过程中突然出现了塌方,土方从三、四米的高处塌下来,把他的腿压在了下面,整个架子被砸塌了。段艳忠说,“当时我想站起来,但疼的不行,整个人都冒汗了,后来就晕了过去。”

  事发后,段艳忠被送到陕西正和医院进行了手术,并用石膏和钢板对骨折处做了固定。段艳忠说,“治疗了一段时间后,项目部就不给我提供医药费了。他们说要继续治疗,必须要先签订一份协议|”。

  段艳忠说他不想签此协议,因为这样的话公司就将他们当作包袱一样甩开了,一旦签订协议,少的可怜的药费根本就不够看病。“接下来,公司开始就不给我看病了,我就开始上访告状,有一次就跟乞丐一样,拖着骨折的腿趴在闹市的公路上,最后110出警后责令公司将我带回去看病”,段艳忠如是说。

  接下来,他和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协议,项目部给了他24000元,随即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我不签这份协议的话,连这些钱也别想拿到,可是到现在,我的腿伤愈合的也不好。后来我才知道,腿上固定的钢板,一年后还要动手术进行拆除,光拆除费最少需要5000元”。段艳忠现在依然拄着拐杖,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非常担忧,在采访结束时他问记者,“这点钱够看病吗?我会不会丧失劳动能力呢?”

  第二次事故:骨折农民工被误诊为软组织挫伤

  8月16日,来自陕西大荔县农民工张照明在施工中从高处坠下,受伤后感觉到头和右踝骨疼痛,被送往陕西正和医院后诊断为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第二天出院。后来由于张照明脚痛症状未减轻,陕西正和医院进行了二次复诊,医生诊断为皮肤及软组织挫伤。

  都过去一个多月了,张照明仍然感觉脚部疼痛难忍,“真的是软组织挫伤吗”。9月26日,张照明再次找到项目部,提出要重新检查。“但项目部郑主任当时让我签一份协议书,给我2000元,不答应的话,就什么也不管了”,张照明告诉记者。后来他离开项目部,来到附近的陕西长安北里王骨科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是骨折,说需要进行手术。张照明拿长安北里王骨科医院的确诊结果再次来到项目部时,项目部杨伟召书记却说,“要有陕西正和医院的误诊证明项目部才能做进一步处理”。

  随后,记者拿着张照明在长安北里王骨科医院拍的片子来到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放射科,该科负责人看完片子后肯定的说,张照明确实是骨折。张照明甚至揣着安眠药去找项目部,“如果你们不给我继续治疗,我就不想活了”。但是,项目部却突然怀疑他是在家养病时骨折的。最后在记者的建议下,项目部派人到西京医院对张照明进行检查,发现其脚部两处骨折。目前,张照明正在接受治疗。

  第三次事故:被2吨多的模板砸伤

  河北籍农民工韩柏林痛苦的躺在床上,翻身完全依靠妻子帮忙。

  10月XX号,他告诉记者自己发生事故前后的整个过程。9月12号,他正在小寨好又多附近的地铁施工现场台车上给模板固定螺丝时,另外一块2吨多重的模板砸了下来,整个人被压在了下面。“当时人有感觉,但是腿动不了,好像感觉腿断了。”他说,事故发生后,自己被送往了陕西正和医院,拍了X光片后,转到西京医院做了手术,医生说是胸十二椎骨折,神经压缩导致腿不能动。

  主治医生对于韩柏林的病无法进行准确的预测,“这种病很难治愈,同时还要看他恢复的情况而言”。韩柏林在对待自己病情表示担心的同时,也对公司的态度产生担忧,“公司能彻底给我看好病吗”。

  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 :3人所受之伤必须上报

  3位农民工所受的伤,是否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呢?他们所受的伤是轻伤还是重伤呢?记者依然查阅了国务院第493号令。

  493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那么3人所受之伤是否构成重伤呢?

  我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处理》中第一章第三节对于伤亡事故有着明确的分类。严重骨折应当作为重伤事故处理,什么样的骨折构成严重骨折呢?此处明确的规定7处因受伤引起的骨折,当属于严重骨折。记者注意到,包括“胸骨、腿骨和脚骨”。由此可以判断,3人所受之伤构成一般事故。

  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该条并没有把一般事故排除在外。

  项目部避重就轻瞒报事故

  短短五个月时间内,工地接二连三发生3起重伤事故,3名农民工严重骨折。对此,该项目部是如何对待3起事故的呢?又是如何整治安全的呢?

  10月16号,针对三起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记者采访了项目部党支部书记杨伟召。

  杨书记向记者提供了韩柏林和段艳忠的《事故调查报告》上,记者看到,《报告》上对于这两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经过均于当事人所说的不符。杨书记表示,因为张照明的伤情较轻,所以没有对这起事故展开调查。

  杨伟召说,张照明和段艳忠属于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目前公司已经和两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当记者要看当时的合同书时,杨书记说因为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合同书已经销毁掉了。对于韩柏林之伤,杨说不是砸伤的,只是挤压所致。是否构成重伤还未确定。

  他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这三起事故均为一般事故,所以项目部处理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向有关部门上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西安市地下铁道责任有限公司和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接到项目部对于事故的报告情况。

  采访手记:2008年12月30日、2009年1月2日同一原因,西安地铁施工发生了两起火灾事故,在地铁火灾事故现场责任分析会上,决定对发生事故的两家施工企业——中铁隧道局、中铁五局在两年之内,不得参与西安地铁等城市建设的招投标。如此严重的惩治,表明了政府希望彻底解决地铁施工中的安全问题的决心。然而,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二号线TJSG-15标项目经理部却在连发3起事故,造成伤者严重骨折的情况下,无视相关规定,依然采取隐瞒不报的态度,一面逃避事故责任的追究,另外一面也在逃避给受伤农民们看病的责任。那么他们是否这样就能一次次的逃避出事故瘟神的魔掌呢?如此瞒上欺下对待安全事故,还会不会发生第四次、第五次事故呢?

  驻陕记者 张侠 万素芸  

责任编辑:bingqing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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