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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明年1月施行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03日16:44
  中广网北京11月3日消息(记者王厚兵)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5时52分报道,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执法民警在责任认定上缺乏统一标准、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近日出台《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过错行为在《规则》中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山东省公安机关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一)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二)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过错行为。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三)隐患型行为是指人、车、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可以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

  山东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两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严重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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