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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湖北遗体打捞者牵尸索价涉嫌犯罪(图)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09年11月04日10:28
打捞船赶到后,船主陈某(船头着白色衬衫者)把打捞上来的一名大学生遗体用绳子绑住,以索要更高的捞尸费。
打捞船赶到后,船主陈某(船头着白色衬衫者)把打捞上来的一名大学生遗体用绳子绑住,以索要更高的捞尸费。

  湖北三位大学生救人溺亡,被打捞上来的一具大学生的遗体被绳子绑着,大半个身子浸在水里;一名穿白衬衫的老年男子,一边拉着绑尸体的绳子,一边摆手和岸上的师生谈价要钱。打捞3具遗体,捞尸者前后一共收取了3.6万元。

  湖北三位大学生救人溺亡,目击者现场拍下照片:被打捞上来的一具大学生的遗体被绳子绑着,大半个身子浸在水里;一名穿白衬衫的老年男子,一边拉着绑尸体的绳子,一边摆手和岸上的师生谈价要钱。打捞3具遗体,捞尸者前后一共收取了3.6万元。

  捞尸者手牵绑尸绳谈价要钱好冷酷

  “他们把捞尸体当作职业,只图赚钱,没有人性”

  当冬泳爱好者、其他大学生、渔夫救出9名大学生和另外一名落水少年后,江面上就再看不到人影了——陈及时、何东旭、方招已经沉入江中。现场参与救援的两条渔船离开了宝塔湾,下水救人的冬泳队员韩德元、鲁德忠、杨天林也相继上岸。

  按两艘渔船渔夫事后给警方的交代,此时因为江面上看不到目标,无法继续施救,所以他们离开了宝塔湾。

  “江中救人和游泳池救人是完全不同的,一旦溺水者沉入流动的水中,根本找不到目标,很难施救。”对于渔夫的说法,多次参与水上救援的宝塔湾冬泳队队长王珏认为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

  渔船离开几十分钟后,两只打捞船向宝塔湾开来。此时,长江大学校领导也闻讯赶到事发现场。“‘活人不救,只捞尸体,打捞一个1.2万元,先交钱,后打捞。’对方开口就是这话……”在场的高阳说。打捞船开到后,没有一点救人的意思,所有的对话都围绕着一个钱字。“救援的理想时间是溺水后的5-7分钟,等打捞船赶到的时候,早已没有‘救人’的希望了。‘见死不救’之所以被误传,是因为同学们把在事发现场的渔船和后来赶到的打捞船混淆了。”王珏认为,救援和打捞的基本事实是:前期,渔夫参与了救人;后期,捞尸者拿不到钱不打捞。

  律师说法

  ■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订立的合同可依法请求撤销并要求返还款项

  中顾网河北张律师解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种不义之财不可取,虽然其行为只受道德约束,但并不违反我国的刑法。但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该行为是在违背学校师生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乘人之危迫使其作为的意思表示,所以该行为是可以请求撤销的,可依法起诉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返还捞尸费。

  ■湖北救人大学生遗体打捞者牵尸索价涉嫌犯罪

  中顾网湖北游本刚律师解读:我们在责怪渔民的同时,也要问责水域管理部门为什么不及时派出打捞船。也许是渔民的生计很困苦,也许是打捞工作很辛苦,打捞者索要一定的费用是应该被允许和可接受的。而以图中方式索要36000元的天价,实在是不能让“人”接受,不仅是不能接受的,而应该是被制止和禁绝的,其行为不但有碍社会风化,更是触及刑律,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和“敲诈勒索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种行为方式:

  1、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也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

  2、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3、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4、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

  5、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侮辱尸体罪是选择性罪名。

  打捞者用绳子绑住遗体,以索要更高价格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第三项行为方式。其行为是符合侮辱罪的犯罪构成的。其索要的高价并不是其应得到的适当的合法的报酬。其行为是以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整个行为又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打捞者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侮辱尸体罪和敲诈勒索罪二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定敲诈勒索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儆效尤。如此逝去的英雄才能够得以安息,健在遗属才能够得以慰籍,芸芸众生才能够去除心中闷气。望有关部门能够展开侦查,侦查终结是否起诉再给大家说法,最起码让后来者知道,如此索财可能会招致牢狱之灾的。

  网友观点

  山东网友“翠花”:

  可悲,可愤!令人深思的是为什么当地的水上公安等部门的冷漠态度。“不具备救援条件”就是理由?为什么平时不创造条件?公权力部门的冷漠带坏了社会风气。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还需下大力气。

  广东深圳网友“大地一片黑”:

  “危险发生后,同学们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当地海事部门、水上派出所、公安消防人员赶到后,均以不具备条件、没有专业设备为由,未能提供有效救援和帮助。应该说,这正是打捞船挟尸要价的土壤。”应该说打捞船就是他们养的!!!!

  辽宁网友“桑茶子”:

  人情冷暖、世态炎凉,由此可见一斑!我想问的是:我们的各个部门都以不具备打捞条件为由,不进行打捞、救援,他们是不是挣人民给的工资钱?出了事儿,代表我们政府的公务人员在做什么?说他们和打捞者沆瀣一气不过分吧?人民养你们是干什么的?就是留着你们骑在人民的头上作威作福的么?强烈要求严惩这些“披着人皮的狼”!强烈要求法办他们,不能姑息,不能手软,还社会一片蓝蓝的天!

  编辑手记

  紧急救援,这个本属于公益领域的服务被赤裸裸商业化和营利化,直接或间接地侵蚀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让生命价值和人的尊严被利欲熏心所践踏。大学生舍己救人牺牲却遭遇捞尸者勒索,再次暴露了政府紧急救援(特别是水上救援)的缺失带来的严重后果。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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