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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村支书挪用138万公款 虽未获利也被判刑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05日15:21
  据绍兴日报报道,在村里很有威望的村支书,挪用了村里138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多次自发为他求情,办案检察官也连连慨叹:这位村支书,实在太可惜了!

  今年45岁的钱某原是浙江绍兴嵊州市长乐镇石岭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在任职期间,他颇有作为,村民十分信服他。然而,突然有一天,这位村民眼中的好支书被检察院立案侦查了。很多村民都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带着疑惑问道:“老钱这么好的一个人,也会不干净?”

  原来,在2003年3月至9月间,钱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本村的甬金高速公路土地征用补偿款,将钱款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先后挪用共计138万元。虽然在此过程中,钱某没有收受一分钱的好处,而且借款基本在借出一个月之内归还给了石岭村财务,但钱某还是触犯了法律。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石岭村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多次自发前去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为钱某求情。他们向办案人员表达了朴素的想法:农村干部和村民一般都不知道擅自借出公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况且款项都归还给村里了,未造成任何损失,不应该惩处钱某。这也正是钱某自己多次向办案检察官提及的遗憾——如果早点知道相关法律,就不会落到今天的地步。

  但是法不容情,钱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为个人(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来源:新华网综合)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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