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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劫持人质案续 案发时仅955元工资未付清

2009年11月06日01:50

  来源:云南信息报

  劫持人质案追踪稿

  北京路劫持人质案发生后,伍文奎的工头刘荣斌算了一笔账,按照先前与伍文奎签订的劳务协议,自己只需要在工程完工后,付清协议中约定的剩余40%,扣除伍文奎旷工期间的食宿,“案发时,只有955元没有支付。”

  工头支付双倍工资

  昨日下午,伍文奎案的代理律师刘爱国找到了刘荣斌夫妇,详细地了解了用工程序后,双方重新算了一笔工资账,并签订了《伍文奎与刘荣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刘荣斌当场支付了3653元。

  伍文奎在刘荣斌的工地上前后做工不足100天,加上之前已经支付的2557元,伍文奎共拿到了6210元工钱。协议签订时,看守所里的伍文奎并不知道,其家人表示,尚未收到警方的拘留通知书,律师刘爱国还无法见到伍文奎。

  按照约定,从伍文奎进入工地的第二个月开始,刘荣斌支付了其接下来4个月的双倍工资,原本3820元的工资被律师“忽悠”成了6210元。刘荣斌说,这让刚做包工活的他及时补了堂法律课,自己愿意出这笔钱。包工头的爽快让前去协商的律师有点意外,忍不住提醒了句,“我们既然是协商,就是要在自愿的基础上,不带强迫的。”

  虚心请教合同不足

  刘爱国解释,伍文奎与刘荣斌先前签订的劳务协议没有经过劳动局备案,“这等于用工者与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协议达成后,刘爱国指出,双方的务工协议里有几处不够规范。“比如进入工地不戴安全帽要罚款的规定,属于安全责任书的内容,不能出现在务工协议里,用‘罚款’一词也不准确,用工者无权罚款。”

  刘荣斌的妻子安光群忍不住请教,“刘律师,我们的务工协议还有哪条不合法,您帮我们修改一下,我们是知错就改。”

  针对双方签订协议时,伍文奎使用了假名“孔华”,刘爱国认为,这也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有机可趁,“一旦用工者通过劳动局备案,劳动局就会规范劳务协议内容,登记对方身份证,假名现象也不会出现了。”

  合法用工确保双方受益

  同时律师提醒,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和用人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使用真实身份。“在此次劳动争议中,因工头诚信,向警方确认孔华就是伍文奎,从而避免了其利益受损。”

  协商中,刘荣斌提出了自己的困惑,“不少工人只是做短工,承包的工程往往因为工人的流失而影响进程,工地纪律无法保障。”对此,刘爱国解释,劳动合同的签订恰恰就是保证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长期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有了合同保障,你就不用每天守在工地担心工人偷懒和逃工了。”

  本报记者 徐琪燕 夏德锐 梁鸿兴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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