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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准则规范官员“下海” 新增证监会人员回避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06日08:58
  本报北京11月5日讯记者周芬棉本报独家于8月6日第六版刊发《众多基金公司高管来自证监会,监管部门执法被疑心慈手软》和8月13日第十版《证监会官员近水楼台忙下海,专家认为执法打折扣》的连续报道引起强烈反响。近日,证监会首次公开并修订《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要求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

  据了解,此次修订后的行为准则,新增了一章“回避”制度,明确规定,包括派出机构在内的所有证监会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这个行为准则明确规定,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这意味着证监会领导人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等监管对象中任职;一般工作人员则是在一年内不得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依照行为准则的规定,证监会工作人员不得炒股,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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