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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父讨债制造绑架案 逼人质写15万“借条”

2009年11月09日00:41

  来源:安徽市场报

  为父讨债,儿子非法拘禁和殴打人质,并向其家人勒索

  汇款10万,否则剁了他手指

  为了帮助父亲“讨债”,24岁的金玉东竟然邀集四位朋友制造了一起绑架、非法拘禁、抢劫案。他们在绑走人质龚某后,不仅对其非法拘禁,还将他殴打划伤,逼迫龚某出具15万元“借条”,并要求其家人汇款10万元,否则就要剁龚的手指。日前,这起绑架、非法拘禁、抢劫案经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邢 霆 记者 张发平

  为父讨债 儿子纠集同伙制造绑架案

  2008年,龚某和金玉东的父亲金殿兵(另案处理)欲合伙承建南京丁家庄大酒店装饰工程,龚某于同年5月11日和20日收取金殿兵合作投资款50033元。同年5月20日,龚某借金殿兵现金6000元。同年9月19日,他归还金殿兵4000元,仍差欠金殿兵借款2000元。

  2008年12月25日,金玉东(男,1984年7月7日出生,系江苏省兴化市人)称龚某欠他父金殿兵钱,遂邀集同乡朋友蔡明俊(男,1984年12月27日)、蔡明祥(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俞兵”、“小王”(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上海赶至巢湖讨要欠款。

  2008年12月25日日19时许,金玉东驾驶沪D53137号轿车带领人蔡明俊、蔡明祥等五人来到巢湖碧桂园建筑工地。他们乘被害人龚某不备,将他强行拖上车。龚某挣扎不从,蔡明俊持水果刀将龚右手划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某系右手食指锐器伤,构成轻微伤。他们将龚某拖上车后,用胶带绑住、封住其手脚、嘴巴。随即,他们驾车前往南京。途中,在金玉东说把提议下,蔡明俊、“俞兵” 从龚某身上搜得现金3800元、摩托罗拉手机和三星手机各一部,两部手机当即交给了金玉东。

  非法拘禁 殴逼人质出具15万元“借条”

  当夜,被告人金玉东、蔡明俊、蔡明祥等五人将被害人龚某捆绑至南京市六合区“蓝深集团”生活区一出租屋内关押,金殿兵已在此等候。在拘押期间,被告人金玉东、蔡明俊、蔡明祥等人对被害人龚某进行殴打。龚智刚被逼迫无奈,只好出具其2008年5月20日向金殿兵借款15万元“借条”。

  随后,金玉东等人向龚某家人索要现金10万元,称不汇款就要剁龚手指。2008年12月29日,被害人龚某的弟弟向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报警。30日15时许,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民警赶至关押地点将被害人龚某解救,并将被告人金玉东、蔡明俊、蔡明祥抓获归案。

  不服一审判决 三被告上述被裁定驳回

  2009年6月29日,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玉东伙同他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采用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蔡明俊、蔡明祥非法拘禁他人,又采用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应两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玉东是主犯,被告人蔡明俊、蔡明祥是从犯。

  为此,一审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金玉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蔡明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蔡明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另外,判金玉东、蔡明俊、蔡明祥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医疗等费用合计3129.11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金玉东不服,提出上诉。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此,巢湖中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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