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杜绝花钱买刑 称刑事和解多六成赔款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2009年11月09日05:08
刑事和解受害人平均多拿六成赔款
东阳市检察院出台新规杜绝“花钱买刑”
通讯员 朱姗姗
本报记者 陈洋根
一次性支付8万元,并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后,外地来东阳打工的陈明终于拿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作为全省仅有的两家刑事和解试点基层检察院之一(另一家为宁波鄞州检察院),今年7月1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像陈明这样的外地人在刑事和解时得到和本地人一样的“同城待遇”,还将和解范围由4个罪名扩大到13个。
更引人关注的是,《规定》对和解前提条件进行严格限制,防止“花钱买刑”。检方出台这样的《规定》有何依据?在现实执行中效果如何?11月3日、4日,记者赴东阳进行采访。
和解案件100%赔偿到位
“如果把陈明起诉到法院,受害方可能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东阳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胡有星,参与了陈明案刑事和解指导工作。
未满16周岁的陈明今年初刚到东阳打工,3月17日晚骑电动车外出时,因对面车灯太亮,看不清路况,撞死了一名74岁老太太。
检察官发现陈明平时为人诚实,没有前科,事发时没有逃逸而且积极抢救伤员,在审查起诉期间,筹集了8万元赔付死者家属,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陈明已回厂里上班。
东阳市检察院2007年初开始尝试刑事和解,共办理相关案件142件172人,其中作出不批捕决定26件28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86件108人。受害方均是一次性得到足额赔偿,赔偿款100%到位。
获赔数额是正常标准的1.6倍
“赔偿是否到位是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之一。”胡有星科长坦承,刑事和解嫌疑人一方在赔偿方面往往有较为积极的态度,也有利于保障被害人权益。
胡有星说,根据该院调查,其他刑事案件如果受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履行率只有20%左右。通过刑事和解,受害者一方在侦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得到赔偿,而目前该院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受害方获赔数额达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1.6倍左右。
今年6月,东阳市检察院特地对两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回访,结果显示当事人对刑事和解方式满意率达到98%,无一人申诉或上访。
“嫌疑人认罪,双方当事人自愿是刑事和解的前提。”胡有星表示,至于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双方都可协商。胡有星还提到一个受害方不要求赔偿就达成和解的案例。
小吕和小刘(女)是一对相恋3年的情侣,小刘名牌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在东阳一所学院教书,她提出分手。小吕觉得小刘读研期间,自己做家教赚钱给她交学费,小刘提分手太绝情。两人争吵时,小吕用小刀将刘的脸划伤,法医鉴定为轻伤。
提审时,胡有星见到了悔恨不已的小吕,他说划伤小刘是因为太爱对方。冷静下来的小刘也觉得自己有不对的地方,她表示只要小吕悔过并且不再打扰她的生活,就不追究小吕刑事责任,并放弃索赔。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
胡有星说,回访中发现,那些没有被起诉的人从事原职业的达66%,重新就业的达13%,继续上学的达5.2%,无一人再犯罪。
内外监督杜绝“花钱买刑”
刑事和解总免不了“花钱买刑”的质疑,东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徐仲军表示,他们出台的新规中严格把握标准,刑事和解只适用于法定刑在3年以下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犯罪可适当放宽至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徐仲军说,如果嫌疑人是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包括多次作案的都将排除在刑事和解之外。
交通肇事案件中,嫌疑人醉酒、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或者驾驶无牌、报废车等情况的,也不适用刑事和解。
东阳检察院出台的规定中明确提到,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亲友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被害人和解,或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查证属实的,检察机关可提起公诉。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撤销原决定,对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徐仲军说,该院在探索多元化刑事和解方式的同时,将继续引入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遏制“花钱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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