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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车祸无名死者谁付医疗费不再困惑 宜兴法院首判医院代位追讨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09日08:45
  抢救遭车祸的无名氏,医院当然责无旁贷;但医疗费由谁承担,也一直是困扰医院的话题。最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医院行使代位权讨要医疗费案件,为解决这类问题开辟了一条道路。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4月5日19时15分,尹某驾驶拖拉机在路上行驶时,撞到路上一骑自行车的无名老汉,造成了两车损坏、无名老汉受伤的交通事故。宜兴市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因无法确认自行车驾驶人事发时的动态,因此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无名氏老汉于事发当日被送至宜兴某医院救治,同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间共花费医疗费53891.54元,肇事者尹某支付了11000元。

  因死者身份不明,警方刊登了寻人启事和认尸启事,但老汉家属一直没有出现。老汉的身世成谜,留下一笔不小的医疗费。按理,这笔医疗费应由老汉家人向肇事方索赔后再支付给医院,可如今老汉的家人不知在何方。那么,该由谁来为这笔医疗费埋单?今年7月23日,医院一纸诉状将尹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支付所欠医疗费42891.54元。

  那么,医院能否代为诉讼讨要医疗费呢?

  原告认为,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的特例。从医疗服务合同角度讲,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后,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但由于患者因被告的原因死亡,被告有赔偿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医院有权获得代位权,直接向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即本案被告尹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追偿。

  两被告则认为,医院不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本案主角是无名氏,身份不明,客观上无家属来行使赔偿请求权,而不是医院的债务人(即无名老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无名老汉对被告享有的是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该债权不是合同之债,是专属于医院的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上述两方面都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医院不得行使代位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打官司不违反合同法规定。因为不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还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医院均负有不管抢救费用是否支付,都要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原告对无名老汉进行救治,与之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其依法享有要求无名老汉支付尚欠医疗费的债权。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如不允许医院直接主张权利,显然对医院有失公平,这既不利于鼓励医院积极地进行救死扶伤,也不符合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公平原则。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机动车方未举证证明行人有过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就无名老汉而言,其医疗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承担10000元,超出部分应由尹某承担。由于原告提供了治疗资料、医嘱单及费用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未提供证据否定原告的主张,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总额42891.54元(已扣除尹某支付的11000元)予以确认,遂做出了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某医院10000元,被告尹某支付原告某医院32891.54元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尹某与保险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南京大学一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虽然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一般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但本案主张的是医疗费而未主张人身伤害的其他赔偿项目,仅就医疗费而言,无名氏及其家人在向被告主张后本就应支付给医院,没有必要禁止债务人的医疗费债权人代位行使医疗费求偿权。而允许医疗机构代位无名氏求偿医疗费,无疑将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抢救一切受害者,即使他是无法查明身份的无名氏,宜兴法院的这个判决的积极意义也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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