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假记者站”严查记者敲诈勒索
来源:
天津网-天津日报
2009年11月09日09:43
第一次修订并开始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璩静)与全国新闻媒体相关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自颁布近5年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于10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自《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施行以来,记者站管理和记者队伍建设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报刊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记者站或办事处、工作站等派出机构以及假冒新闻出版单位设立的记者站,擅自编辑、出版、发行报刊;部分记者站从事摊派、发行、广告、赞助等违法违规活动;个别记者站甚至私自招聘“社会能人”搞有偿新闻,进行新闻敲诈。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对原规章进行修订。
据介绍,此次修订将期刊、报纸记者站管理规范合并,将名称从《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改为《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修订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也从原来5章33条增加到6章42条,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严打“假记者站”。办法规定,除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为加强对“假记者站”的整治,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
——严查记者站、记者敲诈勒索情况。办法规定,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将记者站站长资质列入记者站建站条件。办法明确,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明确对记者站监管职责。办法明确,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报刊记者站,地方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记者站,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将记者站新闻报道内容纳入日常管理和年度审核。
——明确记者站退出机制。办法指出,记者站年度核验要提供记者站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目录及样报样刊,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报刊记者站发表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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