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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人点评]昆明拆除户外广告做法不明智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09日10:20
  事件最近一段时期昆明市户外广告急剧减少,昆明市城市管理局通知说:到30号,将拆除全市几乎所有的户外广告。昆明拟拆除所有户外广告牌引争议

  中广网北京11月9日消息昆明市整治户外广告的行动,规范了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提升了城市形象。但由于缺乏整体系统的产业政策导向,广告企业的抱怨和质疑不断升温。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陈杰人作如下点评:

  陈杰人:昆明市拆除全市的几乎所有的户外广告,应该说它这个行为可能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它是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可能方法不当,依据也不完善。大家知道城市的户外广告是现代经济社会的伴生物,也是一个地方经济发达、市场活跃的标志。为了城市的美观强行拆除所有的户外广告,不仅不符合经济规律,也是注定难以坚持的,这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

  强制拆除所有的户外广告,还可能侵犯了合法的物权,我国的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作为一个合法存在的户外广告牌,它是一种物权,对于所有人来说,它是一种所有物,更是一种物权。这种随时、随行地拆除它就侵犯了合法的物权。

  更重要的是,这种城市管理当局拆除合法的户外广告的话,违背了一个行政的信赖原则。这是一种人制行为而不是法制行为,什么叫行政的信赖原则呢?是行政管理的对象基于对行政机关的权利的信任、权威的信任和道德的信任默认行政机关原来作出的许可、决定是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并且根据这种信任作出自己的决定。一个广告主它基于被审批,得到一个合法的广告牌的设施的建立之后,基于批准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自己继续投入,但是突然行政机关收回自己的成命,可能会损害了合法的广告主的权利。

  我国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信赖原则也是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实际上户外广告如果已经经过了审批,并且是在合法有效的期限内,一个城市的管理者不分青红皂白全部拆除它,并且这种拆除又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话,就违反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中国一些地方也是存在的。我今天朝令夕改,行政机关这样会给人民群众给行政管理人,带来很大的困惑和混乱,所以希望这种行为得到纠正。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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