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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发泄在两家饭店放“诈弹” 获刑两年(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09日10:32
图为付强在法庭上听候宣判。 张亮摄
图为付强在法庭上听候宣判。张亮 摄

  一天内给两家饭店放“诈弹”

  付强为发泄不满编造恐怖信息一审获刑两年

   庭审直击

  “本庭宣判,被告人付强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前次犯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并入此次刑罚……”

  付强庭审中始终低着的头此时埋得更低了。

  11月6日上午9时,被告人付强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记者注意到,付强并没有委托辩护人,东城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

  求职受挫编造恐怖信息发泄

  “你之前和这两家酒店发生过矛盾吗?去过这两个酒店吗?”公诉人问。“没有,都没有。”付强答道。

  “那你为什么打这样的电话?”

  “因为心烦。”

  “你怎么考虑你的行为?”

  “我没考虑后果。”

  公诉人指控,2009年6月8日上午,付强特意买了一个新的手机号。18时许,付强用此号两次向北京市平谷区渔阳酒店拨打电话,谎称该酒店内有炸弹,致使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动29名民警排查爆炸物,导致渔阳酒店被迫停止营业约四小时。

  当日19时许,付强又向北京市东城区新侨饭店拨打电话,谎称其已在该饭店内放置炸弹,致使北京市公安局及东城分局出动数十名民警排查爆炸物并封锁外围现场。

  付强曾因盗窃和抢劫“两进宫”,因在狱中表现良好,皆获减刑。仅因“心烦”便有如此举动,付强的犯罪动机令人费解。

  记者在庭后采访中了解,付强刑满释放后多次找工作碰壁,因而心烦想发泄不满。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界定成焦点

  根据刑法第291条第一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具体界定,因此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辩论。

  公诉人指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教学、科研秩序等。付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直接导致两家饭店被迫中断营业,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排查爆炸物,房客恐慌疏散,该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酒店的经营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辩护人辩称,第一,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付强给渔阳酒店拨打过电话。第二,新侨饭店实际并未停业,只是在未惊动房客的情况下对空房进行了排查,付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

  “尽管新侨饭店没有疏散房客,但其本身地处北京核心地带,公安机关出动了大量警力对现场进行布控,对民众造成的心理恐慌毋庸置疑。”公诉人指出,不能因为没有疏散顾客就判断出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该饭店为涉外单位,其社会负面影响更是不可估量。

  因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因盗窃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不思悔改,又犯本罪。依刑法第65条,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人指出。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强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情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我非常后悔做这事,我会吸取教训,以后我不再做这种事情了。”

  被告人付强在最后陈述中啜泣着发出了上述忏悔。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狄启骋和公诉人田申。据介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三)的新增罪名。在此之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9·11”事件后,国际国内反恐形势严峻,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刑法将其确定为新罪名。

  狄启骋说,2003年,针对非典疫情中出现的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的情况,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将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也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田申指出,近些年,这类犯罪有所增加,北京发生了十几起此类案件,仅东城检察院就起诉了两起。

  “千万不要为图一时之快,触犯刑律。”狄启骋说。(张亮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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