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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拘留所不得向被拘留人收费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09日16:08
  国务院新闻办网站今日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公安部在总结《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拘留所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初步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9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lstl@chinalaw.gov.cn。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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