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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拟规定不得强迫被拘者劳动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09年11月10日04:42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

  不得收取被拘者费用

  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还要保证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

  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的市民可于2009年11月30日前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

  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拘留所警察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的,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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