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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被他人追尾后逃逸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2009年11月10日06:03

  被他人追尾后逃逸 你可能也要担责任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对策专家详细解读《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交通事故某一方当事人可能没有违法行为,也要承担事故责任;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施工方或道路维护部门也要承担责任;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至少负次要责任;被他人追尾的一方当事人逃逸,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四川省公安部门近日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昨日下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对策科科长唐剑军针对其中深受市民关注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

  “《确定规则(试行)》将原有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目的在于在全省范围规范、统一责任确定要求,确保全省各地交警对同一类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致!”唐剑军介绍,此前道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对于交通参与者不太容易理解,出现的责任认定也不太一样。去年底开始,征求全省各地处理交通事故的基层民警意见,整理修改第10稿。“目前,全国不足10个省份出台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我们专门学习已经出台的江苏、河南等省的经验和教训,上周最终定稿。”唐剑军说,希望在运作一段时间后,根据事故参与者和处理交警的意见和建议,再进一步修改。

  解读

  打喷嚏造成操作失误

  将承担事故责任

  第四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唐剑军:如果某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但他因为打喷嚏,或踩刹车时误踩油门等因为技术、心理素质造成的操作失误,也将承担事故责任。

  第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唐剑军:这是明确当事人范围,加入了“其他组织”的概念。

  第七条 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

  唐剑军:过去只提及导致事故发生。试行后,即使没引起事故本身,但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同样承担事故责任。

  窨井盖缺失无警示

  引发事故施工方要担责

  第八条

  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唐剑军:“适当的避险措施”是指采取该避险措施的后果,要比不采取该避险措施的后果要小。这是强调驾驶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例如,大客车行驶中,有行人横穿马路,驾驶员应该刹车而不是自我感觉技术好、猛打方向盘绕过去。如果在急转中,大客车侧翻造成人员伤亡,则是没有采取适当避险措施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第八条(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唐剑军:如果道路在施工、地面有深沟或已经有人上报窨井盖缺失等情况,施工方或道路维护部门必须按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如果没设置警示标志,当事故因此发生后,施工方或道路维护部门也要承担责任。根据道路环境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多大,是必然还是偶然,来认定责任大小。

  醉骑电瓶车被汽车撞了

  醉骑者也要担责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唐剑军:去年全市电瓶车交通事故死亡的有几十人。过去,对于事故中的非机动车认责不那么严格。试行后,醉酒状态驾驶非机动车的,即使事故由另一方引发,醉驾者也要负次要责任。这是考虑到醉酒后,意识模糊,驾驶电瓶车速度太快或偏偏倒倒,强调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二)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唐剑军:简单来讲,从事故本身发生看,并非你所引起,但却导致后果严重的,也至少也负次要责任。例如,一辆限载7人的面包车严重超载,当面包车按路线规定行驶时,被另一辆车撞下山崖,那么即使事故并非由面包车引起,但却因为它超载而导致更多人丧生。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按照已有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不确定责任(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唐剑军:简单来将,并非比较事故双方的违法行为多少,来确定责任。例如,一辆机动车的车大灯和雨刮器都是坏的,它在晴朗的白天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本身并非它引起,那它不需要在该事故负责任,只承担“病车上路”的行政处罚。如果一辆机动车在单行道逆行,看见前方对向来车后,它靠边停车避让,因对方原因导致双方擦挂,那么它不需要在该事故负责,只承担逆行的行政处罚。但这种违章驾驶也将受到严处。

  事故发生后

  不能主观认为“没有责任”就逃逸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唐剑军:此前,《道法》只说明: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但并没有说减轻到哪种程度。《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实施后将明确。这一条强调,当发生须由交警到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并不能主观上认为“我没有责任”就逃逸,逃逸的定义是主观上逃避追究。例如,高速公路上,一辆小轿车追尾大货车,导致轿车上乘客伤亡。大货车驾驶员不能主观认为没有责任就逃离现场。如果货车离开而无法找到,涉及交强险中的赔偿就无法赔偿给轿车一方,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像货车这种逃避自己一方责任的行为,也是逃逸,一经查到将可能承担主要责任。本报记者王聪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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