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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要市政府被破产厂长状告程序违法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0日09:18
  一位破产的山区农民厂长伍锦棠在状告高要市政府注销土地使用证行为。

  事由:叔侄争夺祖地

  原告伍锦棠,高要市新桥镇珠江村民委员会新伍村人,现年50岁。早年“洗脚上田”,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创办珠江香粉厂并任厂长。

  为了扩建厂房用地,伍锦棠分别以自己与妻子的名义三次申领了13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达1111.02平方米。当时,为了少缴用地的相关费用,以“因缺房申请用地”为由,申领“土地用途、类型为住宅、宅基地”证件,都得到了组、村、镇、市层层部门的审批。

  伍锦棠叔父伍×群,新中国成立前迁居到广西梧州市,年近八旬。堂兄伍×炎,与伍锦棠同村同邻。他们两人都认为伍锦棠的部分用地是祖宗留下来的,要求确认应有的土地。伍锦棠的13个《土地使用证书》“部分土地范围触及叔父伍×群、堂兄伍×炎的利益”。

  于是,伍锦棠一方和伍×群、伍×炎组成的一方开始对簿公堂。

  政府:注销土地使用

  高要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接收了上述民事诉讼材料。但同年4月12日,第三人伍×群一家三口和伍×炎一起向高要市人民政府递了《土地权属申请书》,要求撤销伍锦棠的有关土地使用证。

  因此,高要市法院以“由于本案必须以高要市人民政府对伍×群等4人的土地权属申请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因而中止(2006)要法民初字第873号案件诉讼。

  高要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17日正式发文受理伍×群等4人的《土地权属处理申请》,并指派高要市法制局主办此案。

  两年之后即2008年9月26日,高要市人民政府以高府决字[2006]2号发文《注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决定书》。

  原告:政府程序违法

  伍锦棠在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书之后,怒而状告高要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原告伍锦棠认为:高要市人民政府受理该案并以法制局调处本案土地权属纠纷,主体不适格。本应由国土资源行政职能部门调查处理,高要市政府却指定法制局处理,且调查证据均未经国土部门调查属实。

  对此,高要法院认为,高要市法制局是该市政府的属下机构,其处理该纠纷是代表高要市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并以被告名义作出行政决定,主体适格。

  因此,高要市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判决:维持高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高府决字[2006]2号《注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决定书》。

  伍锦棠不服,立即上诉。今年11月5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本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窦丰昌 通讯员 城步仁)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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