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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互联互通 上合组织交通部长达成八项共识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11日00:54
  上海合作组织交通部长第四次会议十日在北京举行。此间,上合组织成员国交通部长们为推进互联互通和实现便利运输,签署了会议纪要并达成八项共识。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观察员国印度、伊朗、蒙古、巴基斯坦和特邀国阿富汗的交通部长和部长代表以及上合组织秘书处、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亚洲开发银行的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会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部长们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交通部长第四次会议纪要》。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各国交通部长们达成的以下共识:

  责成本组织各成员国专家根据本组织的共同利益和经贸合作发展的需求,制订本组织成员国公路协调发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新的公路基础设施示范项目;

  借鉴相关国际组织研究消除障碍的方法和经验,责成上合组织成员国专家通过在本组织成员国之间组织试运行等方式在二0一0年内对国际道路运输的主要障碍进行分析,尤其是过境运输跨越边境口岸问题,以及由于法律法规不同造成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出消除所发现的相关障碍的行动计划;

  为尽快完成《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的签订工作,责成各成员国专家尽快制定出该协定的附件草案供讨论;

  加强本组织铁路、航空运输领域合作。有效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中有关铁路领域的合作项目。责成上合组织各国专家确定铁路、航空运输今后互利合作的可能方向;

  在开展交通领域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工作框架下,认为应举办交通领域研讨会和培训班,目的是增进各国专家相互了解,提高本组织各成员国交通管理水平,提高交通人才技能;

  借鉴本组织与亚太经社会和亚行合作的模式,欢迎相关国际金融机构、国际组织、本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银联体参与本组织的交通合作项目;

  协调交通部长会议和经贸部长会议的关系,其中也包括协调与发展过境潜力工作组的关系,整合资源,以实现区域贸易发展便利化:

  积极开展与本组织观察员国在交通领域的合作。

  中国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在此间介绍,上合组织交通部长会议机制于二00二年由吉尔吉斯和中国共同倡议建立。二00二年十一月、二00三年九月、二00四年十月分别在吉尔吉斯比什凯克、俄罗斯圣彼得堡、塔吉克杜尚别举行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交通部长第一、二次、三次会议。按照惯例,第四次部长会议应于二00五年底按照成员国俄文字母顺序在乌兹别克召开,但由于乌当时面临的一些实际困难,会议未能如期举行。此事引起了中国领导人的重视,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多次在不同场合呼吁尽快恢复交通部长会议。经过多方努力,上合组织交通部长第四次会议在北京顺利召开。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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