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1月11日消息(记者冯悦)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53分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10日)发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规定六种洗钱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09-11-11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从2005年到2008年,我国在打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被定罪处罚的犯罪人数,每年都达到1万多人。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国内外形势制定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从11月11号起实施,对于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说,《解释》在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之外,还明确了对六种洗钱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解释》规定: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和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洗钱行为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