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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审理洗钱案件司法解释 新界定6种行为属于洗钱之列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1日08:37
  本报北京11月10日讯 记者袁定波见习记者温泉今后,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买卖彩票奖券、赌博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将被列为洗钱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提出,在刑法规定的4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6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自11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打击洗钱、恐怖融资、腐败等犯罪活动,有效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腐败国际合作,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据介绍,由于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很难做到同步进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因上游犯罪人在境外、死亡等客观原因而难以对上游犯罪人诉诸刑事程序的情形,因此,一律要求上游犯罪经定罪判刑后才能审判洗钱犯罪,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实践打击。是否存在上游犯罪,完全可以作为洗钱犯罪的案内事实来审查。

  据此,司法解释在强调认定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时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的同时,还明确3种情形均不影响洗钱犯罪的审判和认定。这3种情形分别为: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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