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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追缴“亿霖传销案”涉案人员违法所得 获利万元以上者将被究刑责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1日08:39
  本报北京11月10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北京警方今天在此间表示,公安部门将采取措施继续依法追缴“亿霖传销案”涉案人员违法所得,获利万元以上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1月底如主动自首并退回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北京警方表示,为继续依法追缴亿霖案件涉案传销人员违法所得,最大限度减少购林人损失,近期公安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追缴违法所得:一是在11月底前,鼓励参与“亿霖传销案”、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尚未退回赃款的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退回违法所得;二是11月底前没有主动退回违法所得的涉案传销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缴,并视事实和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亿霖案件购林人和社会公众可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协助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赃款。

  北京警方有关负责人说,亿霖集团销售林地的营销模式是典型的“金字塔”结构,其销售人员共分4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销售部长。各级销售人员均无固定工资,其收入全部从被发展的购林人的购林款中按不同比例提成,业绩越高提成越高,上级以下级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获取报酬。销售人员必须自购林地10亩以上才可以介绍他人购林并获得提成资格,以此方式收取入门费。经查证,亿霖集团上述销售林地的模式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各要件的规定,属于传销。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积极参与亿霖集团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且有违法所得的,属于传销参与人员;其他以投资林地为目的、未发展下线,也未获取违法所得的购林人,不属于传销参与人员。

  警方指出,传销参与人员所取得的收益,完全是按照级别、业绩从购林人购林款中获取的提成,而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传销参与人员,已达到了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的追诉标准,警方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必须退回。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参与亿霖集团传销犯罪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人员,除主犯外,其行为虽然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回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北京警方表示,对于购林人和社会公众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线索,公安机关将积极开展调查工作,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目前,公安机关已根据购林人举报的线索追缴回部分违法所得。

  记者了解到,需要办理自首手续的传销参与人员,应在2009年11月30日之前,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或北京市公安局自首,并退回其违法所得。

  据悉,“亿霖传销案”案值超过16亿元,受害者多达两万人,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

  “亿霖传销案”始末

  2004年,亿霖集团的“合作造林,首选亿霖”广告开始在全国各地频频出现,吸引了大批“投资者”。

  至2005年12月3日,开始有投资者质疑亿霖集团造林骗局,媒体予以曝光。

  2006年6月9日,5名投资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亿霖集团。亿霖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北京警方调查。同年9月底,北京市工商局紧急叫停亿霖木业广告。

  2007年2月9日,北京警方宣布,亿霖集团涉嫌传销已被警方查封,并提出亿霖集团案是北京迄今为止最大的传销案。亿霖公司40多名骨干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22人已经被批准逮捕,报案的群众多达6000余人。

  2008年9月22日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连续5天公开开庭审理亿霖传销案。

  亿霖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赵鹏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34亿元。除赵鹏运外,其他27名被告人也都同时被判处了70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有6人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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