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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1日08:48
  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系列评论(9)

  本报评论员

  暴力抗法,顾名思义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执法行为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从广义上讲还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工商、税务、城管等都是行政执法主体,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都是执法行为。以暴力方法对抗上述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活动都属暴力抗法的范畴。

  暴力抗法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不仅仅是因为暴力抗法直接伤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重要的是暴力抗法是对国家尊严、法律权威的蔑视,是严重破坏法治的行为。当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并通过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表现出来的时候,其行为就拥有了不容侵犯的严肃性,对抗执法从本质上讲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正因如此,针对暴力抗法,很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罪名,如袭警罪、藐视法庭罪等,当事人一旦有对抗法律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暴力抗法事件在我国有增多的趋势,警察在执法中受伤,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遭袭,法官在执行司法判决中被打等事件屡见不鲜,已成为一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社会现象。不久前,广州市公安局就通报了数起暴力抗法案件,有37人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当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受阻的原因比较复杂,需要从制度设计、执法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破解,但暴力抗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无疑直接阻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同时也暴露出了公民在法律意识、法律信仰上的缺失。

  针对暴力抗法,我国刑法相应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与之有关的还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罪名。这些法律规定从总体上保护了执法人员正常的执法权力,但从实践上看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处罚较轻、不能突出暴力抗法危害的特殊性等。为此,有必要对暴力抗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执法活动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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