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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集中行政复议权开全国先河 山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不再“灰色”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1日08:49
  本报济南11月10日电记者李立在山东省临朐县,如果您打算向工商、交管、公安等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请直接到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吧,那里统一受理、审理、决定。

  临朐县各政府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是山东省探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推出的试点。今年9月,山东省开始实施新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明确授权此项创新法规依据。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这意味着山东省率先在全国,通过地方立法,为推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铺平道路。

  探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是我国改革现行行政复议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旨在逐步实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只设立一个综合性行政复议中心,统一审查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山东省法制办主任高存山认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更多的是强调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而非政府部门。这既有利于整合现行过于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也有利于避免上下级部门间的"官官相护",打造一个更加公正、有效、便捷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平台。”

  按照我国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现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多达1.8万多个(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均有复议权,市级以上有行政管理权的政府部门大部分也都有复议权),初步统计显示,地方三级政府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仅有1532人;区县级政府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仅有0.2人,却需要办理案件总量的50%左右。而一些政府部门,却存在“有编制,没活干”的浪费。行政复议权与行政复议力量过于分散的问题,已成为制约行政复议解决争议的瓶颈。

  据介绍,目前山东的现状,凸显老百姓遇到行政纠纷,更愿意选择政府作为复议机关,而非政府部门。

  山东省行政复议数量,持续数年排在全国前三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山东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632件。其中,向县级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的只有193件,占总量的3.43%;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的,共2257件,占总量的40.07%。

  目前,山东省政府有两个县级政府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一个是潍坊的临朐县,另一个是青岛的平度市。平度市对全市的行政复议权进行梳理,已经将公安、劳动、交通、农林、农机、工商、地税等11个部门的行政复议权集中行使。

  高存山谈到,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实际上取消了申请人“是选择同级政府还是上一级政府部门”的复议选择权。因此,山东省在地方立法中强调,必须经过省政府审批才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他表示,省政府将严格把关,避免行政复议摆脱“部门保护”,又陷于“地方保护”。

  “另外,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原本是希望在不增加现有编制的前提下,集中人力形成有效资源。但现在看来阻力很大,山东一些试点地方尝试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同时,各部门从事行政复议的行政编制也集中起来,但是困难很大。”高存山坦言现实操作的艰难,与初衷距离甚远。

  目前,各地开展的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试点形式多样,带来了很多问题,根源在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山东省人大以省级地方立法的形式使山东省的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有了坚实的法规依据,使这种行政行为走出了法律法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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