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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资助恐怖活动罪状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11月11日08:47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资助恐怖活动罪罪状规定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邹伟、隋笑飞)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

  《解释》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二是“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三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说,刑法第120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对于一些名词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比如,筹集但尚未提供资金的行为能否独立构成资助行为,资助恐怖活动是否需以实施具体恐怖活动为条件等,同时考虑到当前国际社会一般均将恐怖融资视为反向洗钱行为,故在本《解释》中一并解决。

  王少南表示,《解释》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相关概念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恐怖融资提供了更为严密、确定的法律依据。恐怖活动犯罪离不开背后的经济支撑,严厉打击恐怖融资犯罪,有效切断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资金供应链,是国际社会一条制度性经验,对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具有釜底抽薪的重要作用。

  最高法院明确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邹伟、隋笑飞)“"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这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长期坚持的一贯立场。”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说,为方便司法操作,强化《解释》的司法指导作用,《解释》对明知的具体认定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表述方式。

  《解释》对认定原则作出一般性规定,即“刑法第191条、第312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解释》还结合实践中的具体个案情况,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对于该六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

  最高法院新界定6种行为属于洗钱之列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邹伟、隋笑飞)今后,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买卖彩票、奖券、赌博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将被列为洗钱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刑法规定的4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6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是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是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四是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是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是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此前,鉴于刑法第191条第(1)至(4)项规定主要是针对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实践部门对于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特别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的转换、转移、掩饰、隐瞒行为,是否可以通过本条第(5)项关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规定来理解,存在疑虑。对此,《解释》的基本意见是:区分三个洗钱犯罪条文,关键在于上游犯罪,而非具体的行为方式。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初见成效

  破获了一批洗钱案及与洗钱活动有关的大案要案,不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扎实开展反洗钱国际执法合作,逐步建立反洗钱侦查专业队伍——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初步成效。>>详细

  央行:反洗钱已扩展到制止资助恐怖活动等领域

  “从国际上看,反洗钱的概念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已经逐步扩展到制止资助恐怖活动、防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打击非法贸易活动、打击税务犯罪和避税天堂等领域。”>>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惩治洗钱等犯罪活动

  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详细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邹伟)破获了一批洗钱案及与洗钱活动有关的大案要案,不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扎实开展反洗钱国际执法合作,逐步建立反洗钱侦查专业队伍——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初步成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10日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情况作了介绍。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洗钱罪侦办了一大批案件线索,破获了汪照洗钱案、潘儒明洗钱案等多起案件;公安机关破获的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也涉及洗钱活动。2002年以来,公安部先后组织开展了10次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破获100余起重大案件,打掉500余个地下钱庄窝点,涉案金额达2000余亿元人民币,极大地打击了地下钱庄活动的嚣张气焰。

  据介绍,公安部已向中国人民银行派驻联络员,专门负责双方的反洗钱合作。目前,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多数已与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成立了“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打击地下钱庄工作。此外,公安部还不断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为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反洗钱国际执法合作方面,公安部积极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联合国毒品犯罪办公室等国际组织进行接触,就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事项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磋商;积极开展双边执法合作,与国(境)外警方在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追赃缉捕、对策研究、业务培训等多个层面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邹伟、王宇)“从国际上看,反洗钱的概念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已经逐步扩展到制止资助恐怖活动、防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打击非法贸易活动、打击税务犯罪和避税天堂等领域。”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10日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上述表述。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当前,在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进展的同时,国内外政治经济新局势也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反洗钱甚至成为一些国家贯彻其外交战略和经济安全战略以及对特定国家地区实施制裁的有力工具。

  在国内,洗钱犯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犯罪仍然呈现多发态势,各地区、各行业反洗钱工作发展水平不平衡,地区差异特征比较明显。同时,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需要妥善处理好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风险管理和经营成本之间的关系;监管、执法、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发挥反洗钱信息对于打击洗钱犯罪、开展境外追赃的作用,顺应百姓对通过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的期望。

  央行:我国已建立起较完善的反洗钱制度体系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邹伟、王宇)“以《反洗钱法》颁布为标志,我国反洗钱步入快速发展时期,在法律体系、组织机构、监督检查、资金监测和案件查处、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目前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反洗钱制度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10日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我国建立反洗钱制度体系的情况。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随着“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参加”的反洗钱组织体系的建立,各部门、全社会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提高,为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提供有力的组织体系保障。

  据介绍,人民银行牵头,由监管、执法、司法、宣传等领域的23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加强成员单位在政策制定、案件查处、信息交流、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了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公安部经侦部门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建立了联络协调、联合督办、情报会商、派驻联络员机制。

  截至2008年底,公安部、证监会、保监会等成员单位已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人民银行所有36个副省级以上机构设立反洗钱处,并因地制宜建立当地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和可疑交易情报会商制度。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2007年以来,人民银行在继续对银行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基础上,逐步在证券、期货、保险等非银行金融领域开展现场检查,对严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范可能存在的洗钱活动和资助恐怖活动。

  据介绍,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逐步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按年和按季提交非现场监管报表,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提交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和范围的重要参考指标,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根据各自监管领域的实际情况,对其监管的金融机构提出反洗钱方面的要求、颁布规范性文件和指引性文件。

  此外,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经与15个境外金融情报机构签署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备忘录,反洗钱双边合作范围不断扩大,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我国已成为国际社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重要成员。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邹伟、隋笑飞)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分五条,共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其中,第1条明确了洗钱犯罪中“明知”要件的具体认定意见;第2条对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行为予以了细化规定;第3条明确了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三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处罚原则;第4条提出了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的洗钱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第5条对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资助”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经过较长时期的持续立法努力,以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2001年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2006年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刑事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国际公约文件规定的国内立法转化。

  同时,公安、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大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在打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5年至2008年,依照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被定罪处罚的犯罪人数每年均达1万余人。尤其是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之后,以刑法第312条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数快速上升。据统计,2005年至2008年,依照第312条规定被定罪处罚的犯罪人年均递增20.62%。

  最高法院新界定6种行为属于洗钱之列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邹伟、隋笑飞)今后,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买卖彩票、奖券、赌博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将被列为洗钱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刑法规定的4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6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是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是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四是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是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是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此前,鉴于刑法第191条第(1)至(4)项规定主要是针对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实践部门对于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特别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的转换、转移、掩饰、隐瞒行为,是否可以通过本条第(5)项关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规定来理解,存在疑虑。对此,《解释》的基本意见是:区分三个洗钱犯罪条文,关键在于上游犯罪,而非具体的行为方式。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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