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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知(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1日08:51
  我在作法学讲座时一位德国朋友问我最高的法律是什么?我脱口而出:“宪法!”他摇摇头说:“最高的法律只有一个字:爱。”当时我不能理解,怎么能用一个“爱”字来替代浩瀚无际的法律海洋呢?研习了20年法律后才感受到,我读书虽多,悟性太差。如果这个世界人人都相爱,哪儿还用得上法律?只是在圣·奥古斯丁眼里,世上有上帝之城(天国)与世俗之城(地国)。天国沐浴着上帝的仁慈,不用弘扬爱心也充满了和平与正义。但我们毕竟生活在人间地国呀!

  爱与最高的法律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将“爱”分成三种:一种是出于生理性、发自内心的爱,如性爱、母爱;一种是充满社会性、人之间的爱,如对朋友、兄弟的友爱;还有一种是充满神性、忘我的爱,如对弱者、穷人、老人的关爱。前两者可谓“有我之爱”,爱人是出于自己的需要,是私爱;而后者可谓“无我之爱”,爱人是为了别人,帮助别人不是为了自己获利,是公爱。柏拉图只作了社会现象的描述,并没有横加评论谁是谁非。到了中世纪早期的圣·奥古斯丁,他的神学建立在柏拉图的哲学体系上,将哲学上的公爱与私爱概念延伸成神学中的上帝之爱与世俗之爱。

  《圣经·新约》中基督在最后晚餐时对门徒说“人要爱人”,这个“爱”是指上帝之爱。而人类之所以会产生世俗之爱,就因为亚当、夏娃在伊甸园偷吃了禁果,造成人类后代的先天缺陷(原罪)。从使徒时代直到新教运动,基督教所讨论的“爱”都指公爱。直到马丁·路德才又重新诠释公爱与私爱。显然,基督教倡导压抑私爱,弘扬公爱。中国儒家提出符合人性的“近爱”高于“远爱”,直到宋明理学才倡导“存天理,灭人欲”。恰恰因为人类有这两种不同趋向的爱,才引出爱与法的命题。

  任何文化产生的目的都是为了维系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世界上所有文化的最初形式都是宗教。所以任何宗教无论在教义上和形式上有多少差异,总体内容一定是向善的,否则不可能延续下来。所以追求爱心不是基督教的首倡,更不是独创。在欧洲,基督教之前的古希腊、古罗马神话是多神教,通过神话来告知人们什么是善与恶。在渊源上有所联系的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基本教义和宗教故事大同小异:善者死后上天堂,恶者死后入地狱,以此要人们多行善事、多存爱心。在基督教内部,天主教与东正教教义基本一致,对爱的诠释也基本相同。

  佛教提倡慈悲、积德,如果谁生前恶事做得太多,死后就会投胎到猪、狗肚里。儒家有世界文化中独一无二的特点,儒家有宗教性(又称儒教),但毕竟不是宗教,而是哲学。儒家提倡仁,作为哲学无法讨论人死之后会如何,对恶人就缺乏惩罚手段,对善人也没有鼓励方法。于是只能靠其学说引起社会认同,靠社会舆论及社会压力来要求人们行善除恶,这就形成了酱缸文化。只有中国道家什么道德都不提倡,认为提倡什么就坏什么,“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道德经》)。这点也印证了现实社会:因为没有爱,所以需要法。

  爱无法分析法律纠纷

  最高的法律是爱,但“爱”毕竟无法分析现实中纷纭杂乱的法律纠纷。于是又回到了中国人的智慧,笔者最推崇先秦孟子的良知说及明朝王阳明的致良知:人类的最高法律是人的良知。

  “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之者,其良知也。”(《孟子·尽心上》)孩子无不爱其父母,敬其兄长。或见一个孩子将坠入井里,你会不假思索地跑去救援(《孟子·公孙丑上》)。这不是后天学来的仁义道德,这是人的天性,人的天性就是向善的。王阳明赋予良知更丰富的内涵:良知其实就是一个人判别是非的能力,“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不待学而有,不待虑而得者也”(王阳明与朱守谐卷)。“其善欤,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其不善欤,亦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大学问》)。只要是人就有天赋的良知,“自圣人以至于愚人,自一人之心以达于四海之远,自千古以前以至于万代之后”,惟一不变者,惟有人的良知。

  这使我不禁想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最早提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独立的个体,亚氏因此被奉为欧洲人权思想的奠基人。而他说的“人”还只是有市民身份的男人,而同时代的孟子已经提出人不仅是有理智的,而且是有良知的,且圣人与愚人、天子与庶人都富有同样的良知。其实欧洲也有良知说,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认为,人判断事物的最高境界是人的良知,以良知作出的判断甚至可以与

  官方教会的观点相抵触。良知说最后成为新教运动的理论依据,马丁·路德将人的良知置于教会与教皇圣谕之上,在1521年4月18日沃姆斯举行的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会议上,他对德国皇帝最后直言:“上帝赋予我良知,所以我不愿违背我的良知,因为违背良知是很危险的,也是不可能的。上帝助我,阿门!”可见,东西方的良知说只是对良知的来源作了不同假设,前者认为出自人的天性,后者认为是上帝赋予,但结论与社会意义是一样的。

  制定法律的惟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惟一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而不是维护法律,所以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来区分好法与恶法,也以人的良知来判断判案是否正义。从这个意义来说,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

  (本文摘自《法庭内外———德国法律面面观》,钱跃君著,社会文献出版社2009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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