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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以上保健品店销售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

来源:中国网
2009年11月11日10: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1日上午10时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了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的相关工作情况。她指出,96%以上保健品店销售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以下是发布会实录:

  颜江瑛:

  所谓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是指,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产品。

  现在向各位媒体朋友通报正在开展当中的全国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相关内容:

  一、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现状及危害

  (一)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呈逐年上升之势。

  非药品产品销售主体主要是零售药店、保健品销售店。在对6个省1253家零售药店调查后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销售额约占药店总销售额的1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对176家保健品店调查发现,有96﹪以上的保健品店销售的产品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现象。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的营销有别于以往不法分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传统模式,而是正面进入经营使用单位,采取大规模、集中式、连续性的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将该类产品误当作药品购买使用。

  (二)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

  一是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市场上存在冒充药品的产品,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用其治疗疾病,将严重贻误治疗时机,加重治疗成本,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一些非药品产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的现象,添加药物的剂量甚至超过正常剂量的几十倍,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与药品的高投入、高标准、严要求相比,非药品产品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将获得高额暴利。这将严重损害正规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对其他正规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等非药品产品生产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健康相关产品的市场秩序。

  二、“严打”非药品冒充药品四种情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能范围内集中力量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情形:

  (一)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如:标示为普通食品的“复方甘草片”(广卫食字〔2005〕第2号),直接使用了药品名称“复方甘草片”作为其名称。

  (二)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新达克宁” (豫卫健用字〔2003〕第163号),不仅仿冒知名药品“达克宁”(国药准字H61020001)的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与药品“达克宁”极为相似。

  (三)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痔疮膏”(豫卫健用字〔2003〕第070号),名称暗示产品具有治疗痔疮的疗效。

  (四)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666皮炎平”(豫卫健用字〔2003〕第069号),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

  今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当中不允许添加药品,保健用品同样也是一个特殊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我们药品卫生法里第十条也明确规定,食品不准添加药品。

  三、多措并举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近几年来,部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大了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力度。为了短时间内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蔓延势头,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对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对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品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一是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并移送该产品的审批部门处理;对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根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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