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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被撞还要负主责 四川交规太能搞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1日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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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四川省交警相关负责人针对新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提到,“对于逃逸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11月10日《成都晚报》)

  对于这个《规则》的理解,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对策科科长唐剑军举了一个例子:比如A小车追尾撞了B货车,B货车认为自己受损程度不大,离开了现场。当A车报警后,交警找不到B车,也会认定B车逃逸。B车将负主要责任,而原本责任最大的A车则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这一《规则》将强制事故双方都在场,有利于保护现场,且对日后理赔等提供很大的方便。但是,这一规则不仅有悖常理,且有纸上谈兵之嫌。

  现实中被撞者受伤的几率会很大,《规则》规定只要“被撞者”离开,不管青红皂白一律定为“逃逸”,如果被撞者受伤严重,不及时搬离现场进行抢救岂不是要等死?《规则》似乎在传达这样一个潜在思想:被撞后,要么等死让对方负责,要么寻活路自己负责!无论死活都是被撞者自己承担责任,难免让人觉得这个《规则》有些替肇事者开脱的意思。

  事故中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A小车追尾撞了B货车,若B货车自觉损伤不严重,或者是为避免交通堵塞或者是赶着时间要交货,于是自行撤离,这符合小事故民不告官不究、可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法规。四川省出台的《规则》有违上位法,且透露出办案的死板。行驶中不免出现的磕磕碰碰,若都要在原地等交警来处理,估计因此而会使每天都要拥堵的道路更为难行。(赵丽红)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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