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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拟先进行试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1日16:43
  中新网11月1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项目拟订机关在拟订调查项目时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重要统计调查项目还应进行试点。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尽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应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将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征求意见稿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在报请审批或者备案前,应当经申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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