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禹帆被刑拘” 续
昨日原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禹帆涉黑案一审在辽源开庭
“穿警服的老大”涉嫌19宗罪 当庭否认自己是黑老大
庭审现场本报记者辛言摄 |
新闻回放:
年初以来,全国打黑办、公安部、吉林省纪委相继接到举报,反映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禹帆涉嫌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问题。
5月13日,省纪委对王禹帆采取了谈话、接受调查等相关措施,同时警方立案调查,先后将刘建辉、许淼、丁桂兰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6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禹帆被刑事拘留。
涉案部分成员
王禹帆
原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秀文
原系通化县公安局局长
刘建辉
原系通化市公安局民警(王禹帆司机)
于津国
原系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民主派出所所长
李永根
原系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法制科科长
许淼
原系通化县税务局科员
11月11日8时,原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禹帆涉黑案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禹帆涉嫌19宗罪被公诉,30名涉案人员中,除王禹帆外,还有名4名涉案人员来自公安系统。
凭证件才能进入审判庭
昨日7时30分许,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聚集了很多车辆,其中有多辆外地牌照的警车。在法警和武警的疏导下,参加庭审的相关人员需出示证件才能进入审判庭。
法院的四周拉上警戒线,在警戒线内除了衣着整齐的武警巡逻外,还有一辆消防车和一辆120救护车守候着。
据法警介绍,此案虽是公开审理,但由于涉案人员达30人,审判庭容纳不下太多的听审人员,所以对人数进行了控制,并且提前向听审人员发了听审证件,必须凭证件入场。
在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还设立了人大代表旁听席和政协委员旁听席。涉案人员与听审人员中间设立了一条警戒线,两侧有武警在把守。在警戒线内有几十人之多的庞大律师团队。
19宗罪
据了解,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松原市人民检察院、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昨日8时许,庭审正式开始,公诉机关指控,自1998年以来,被告人王禹帆利用其担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东昌区公安分局局长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组织和庇护通化市一些黑恶势力成员在通化市周边地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王禹帆号称“穿警服的老大”,在社会上充当幕后“大哥”,亲自组织、指挥由刘建辉、许淼等人网罗的社会闲散人员程德才、于桂兰、刘中英、邹建国、范潇、姜作兵、马晨光、王新宾、于昌海、李建军等人,组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检方以被告人王禹帆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绑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非法运输、储存弹药、爆炸物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赌博罪,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9项罪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检方以被告人张秀文,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61册侦查卷宗
此次庭审的的起诉书长达41页,公诉机关用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才宣读完毕,据了解,随案移交侦查卷宗就有61册。由于此案涉案嫌疑人较多,计划案件审理3天。
王禹帆称起诉书不完全属实
公诉机关宣读完起诉书后,王禹帆称,起诉书内容不完全属实,否认自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和绑架罪,以及贪污受贿的起诉内容。随后公诉机关和律师对王禹帆否认的内容进行当庭询问。
记者观察到,王禹帆的头发几乎全都变白了,庭审中显得比较平静,有时回答询问语速过快,略显着急。
张秀文由于身体原因,昨日是坐着轮椅参加庭审的,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认为不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认为属实。随后公诉机关和律师对张秀文否认的内容进行当庭询问。
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涉案人员家属有过激举动。
5名涉案人来自公安系统
据了解,此案中30名涉案人员中,除原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禹帆外,还有名4名涉案人员来自公安系统。张秀文原系通化县公安局局长,刘建辉原系通化市公安局民警,于津国原系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民主派出所所长,李永根原系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法制科科长。
团伙恶行
为强占煤矿 伪造法院公章和判决书
王禹帆于2008年8月入股汇丰煤矿,由许淼和于桂兰代表王禹帆参与煤矿的日常管理。后因王禹帆与该煤矿法人代表王志强在经营上产生矛盾,王禹帆欲出资收购王志强所持股份,遭到拒绝后,他便逼迫王志强退股。
王志强迫于无奈,将汇丰煤矿文件、公章随身携带,四处躲避。
2009年初,王禹帆通过通化市公安局治安科科长高勇私刻“白山市八道江区汇丰煤矿”的公章,用于煤矿的日常经营。2009年2月初,王禹帆授意许淼和于桂兰,再次与王志强协商收购股份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就强迫王志强到矿上去,让其签一份委托许淼管理煤矿的委托协议书。
根据王禹帆的安排,2月21日10时许,许淼、于桂兰假意与王志强协商退股一事,通过八道江区安监局局长孙向云,将王志强及其妻子夏彬彬、其姐王智、姐夫王喜国4人骗到安监局办公室进行商谈。
当日12时许,王志强等4人与许淼、于桂兰从安监局办公室出来,行至区政府大门附近,许淼对王志强施以殴打,事先在此等候的范潇、邹建国、王新宾、马晨光、大棚(在逃)等人手持砍刀等凶器,对王志强等4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王志强等人劫持到汇丰煤矿办公室,许淼等人继续对王志强、夏彬彬进行恐吓、殴打。
其间,王禹帆多次用电话操纵指挥许淼等人,并指使汇丰煤矿会计李颖制作委托书。在许淼等人6个多小时的恐吓、殴打下,王志强被迫在委托书上签了字,其吉普车及车内物品亦被许淼等人强行扣下。
为了完全掌控汇丰煤矿,王禹帆还指使刘建辉找到顾延安,通过顾的父亲顾为善(另案处理)伪造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章,通过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丛黎娜(另案处理)伪造了一份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许淼、于桂兰持伪造的民事判决书到白山市八道江区安监局办理复工手续,由于王志强事先已向白山市八道江区安监局递交了一份声明,称“在许淼等人持刀威胁下签署授权许淼为法人的声明无效”,致使王禹帆要独占汇丰煤矿的想法没有得逞。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
2006年4月,长春某企业总经理朱文杰与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签订合同,投资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工程。2008年3月,通化市公安局决定将东昌分局引进的监控系统中道路监控系统移交给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东昌分局终止与朱文杰的合同,由东昌分局统一返还朱文杰投资和利润(补偿)共计388万余元,其中包括移交交警支队的道路监控系统款。截至2008年5月16日,东昌分局将388万余元全部付给朱文杰。
2008年9月、11月,王禹帆和张秀文先后调离东昌分局,为达到贪污目的,王禹帆、张秀文在明知交警支队的道路监控系统款已由东昌分局统一支付给朱文杰的情况下,由王禹帆找到交警支队要求再支付240万元给朱文杰。
后王禹帆通过张秀文等人联系辽宁省一家公司虚开240万元发票,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将余下的218万余元转汇给朱文杰公司。
2009年春节前,王禹帆通过朱文杰个人银行账户,将218万余元转到张秀文妻子的银行卡中,被王禹帆、张秀文贪污。
组织集资建房获巨额好处费
2003年初,通化市卫校欲以换建方式迁址建新校。刘英明(另案处理)找到该校党委书记提出合作要求。
2004年3月18日,刘英明与通化市卫校签订可换建协议,商定由安泰公司为卫校在新址建楼,卫校原校址交由刘英明开发。由于没有资金,2004年5月刘英明找到时任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副局长的张秀文,提出东昌分局能否以民警集资的方式在卫校原址开发住宅楼。张秀文将此事向时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东昌分局局长的王禹帆作了汇报。王同意组织民警集资建楼,并提出对方要拿出利润了六成作为好处费给他和张秀文。
张秀文将王禹帆意图转告刘英明,刘英明同意工程结束后,拿出利润的一半作为好处费送给王禹帆和张秀文。此后,王禹帆、张秀文利用职务之便积极组织东昌分局民警集资,帮助刘英明解决开发资金,并以东昌分局的名义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刘英明办理手续,减免和缓交各种费用。
工程开工不久,王禹帆便指使张秀文向刘英明索要好处费,张秀文于2005年7月至2007年10月,共向刘英明索贿19次,索取人民币1380万元。张秀文将其中的700万元分13次交给王禹帆,余款680万被张秀文占有。
2007年11月中旬,刘英明将通化市民主路一套户名为逢秀娟的门市房送给王禹帆、张秀文二人,后张秀文将该房占为己有。经鉴定,该门市房价值人民币129万余元。2008年5月16日张秀文委托刘英明将该门市房出租,获利租金9.6万元。
办公室非法储存雷管 借来手枪10多年不还
2009年春节前,王禹帆在汇丰煤矿停工期间,指使许淼将矿上的1000枚雷管从汇丰煤矿非法运输、储存在自己办公室内。200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对王禹帆办公室搜查时,缴获非法储存雷管,同时缴获其多年非法持有的猎枪子弹64发、口径枪子弹54发、军用子弹20发。
王禹帆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于1996年在通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任民警期间,私自通过时任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局长于信德借了一支“七七式”手枪,一直在其手中保存,其间包括工作调动,从未向组织上报告枪支来源,6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枪收缴。
许淼、杨泽、张家辉(批捕在逃)相互勾结,于2008年得知通化市环宇矿业公司在三棵榆树镇南合台村取得探矿权(该项目是通化县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许淼通过通化县县委一位副书记找到环宇公司董事长姜玉,向姜玉索要一块地段开采矿石。
姜玉迫于王禹帆、许淼等人的背景和势力,被迫在其探矿区内无偿划出一块地段供许淼非法开采。但由于该地段矿石储量低,许淼就要求开采储量高的地段。遭到拒绝后,许淼等人以15万元的价格将这个地段上的林地从当地农民手中买下,使姜玉无权处置林木,继而无法探矿,以此要挟姜玉。许淼还多次指使手下对环宇公司正在探矿的工人施以威胁,将工人驱赶下山,并强行扣留探矿设备,使探矿作业被迫停工。
为减少经济损失,姜玉多次找中间人与许淼沟通,并提出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条件,请求不再设置障碍。许淼拒绝这个条件,趁机向姜玉提出索要3万吨矿石(价值700万元),并要求手下经营选矿厂,才允许开工。
姜玉因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不能非法开采矿石,许淼叫嚣“出了事,政府我给你摆平”,鼓动姜玉非法采矿以达到其敲诈的目的。因无法满足要求,环宇公司只能放弃该区域的探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
欲敲诈他人3万吨矿石
为嫌犯办取保候审 嫌犯作案外逃
2006年,社会闲散人员程德才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控股经营的兴盛煤矿,被列为整合煤矿。为了转让煤矿,程德才提出和福泰煤矿合并,遭到对方反对。
2007年8月13日8时,程德才组织杜明伟等手下20余人携带凶器闯入福泰煤矿办公室对煤矿股东进行殴打。其后,程德才以1100万元的价格强行收购了福泰煤矿全部股份,并将合并后的兴盛和福泰煤矿以240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08年12月,程德才被抓后,刘建辉找到王禹帆,为程办理了取保候审,其间程外逃。2009年7月28日,其被抓。
马晨光、王新宾、周春光(在逃)于2005年4月11日在通化市某酒吧跳舞,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被林浩等人制止后,产生不满。马晨光找到许淼,许淼带领于昌海赶到酒吧门前,正欲对林浩行凶时,被前来执勤的警察带走。而后,许淼又指使手下对林浩施以殴打,并将其砍伤,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许淼现金资助安排手下逃跑,被抓后,许淼和刘建辉又利用同王禹帆的特殊关系,为手下办理取保候审。
2007年12月1日,齐保忠、腾智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王禹帆指使于津国、李永根以执勤民警有过错为由将此案撤销,将齐、腾二人转为治安处罚。
2007年6月30日,梁刚在缓刑期间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厮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2007年8月31日,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梁刚刑事拘留。
2007年9月5日,王禹帆指示办案部门不要再对梁刚进行追究。在取保候审期间,梁刚又参与两起非法拘禁犯罪后潜逃,至今没有归案。
本报记者 辛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