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非正常上访”,在疏不在堵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1月13日17:02
新华网北京11月13日电 题:对待“非正常上访”,在疏不在堵
新华社记者黄冠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对信访时穿状衣、静坐、自残、自杀、无理取闹、拦截机动车辆、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所谓14种“非正常上访”,将采取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劳教等手段严厉处罚。
对于推出《通知》的原因,发布机构称,有一些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超出正常信访活动范畴的方式信访,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势必会愈演愈烈,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需对信访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正视“非正常上访”问题,深圳痛下决心治理值得肯定,但是方式方法值得商榷。将国家信访条例中规定的6种上访禁止行为扩大到14种,对处罚对象和使用范围进行自我解释和扩大,是否涉嫌越权?国家立法法赋予了“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但是“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并且涉及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立法机构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知》涉及对信访群众采取劳教手段,且未通过正常的地方立法程序,其有效性值得考虑。
“非正常上访”固然存在非理性一面,但更应看到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造成“非正常上访”的根源,在于一些基层政府依然存在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甚至“官商勾结”“官官相护”等现象,堵塞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渠道。比如“山西忻州第一信访大案”,当地政府事后反思时承认:“那些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群众的诉求大部分是合理的,或者有合理成分。群众确已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导致“正常上访”不通的根源如果不能清除,不及时解决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而是一味打压,结果往往压而不服,掩盖更多社会问题,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自古道,没有冤情不告状。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曾表示,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一些地方视信访为“闹事”,视信访者为“不稳定因素”,不惜人力物力财力、采取种种手段,收买、笼络、欺瞒甚至打击、迫害信访者,其真正目的是害怕影响所谓的“政绩”和个别人的“仕途”。化解所谓“愈演愈烈”的“非正常上访”问题,关键不在于如何打压,而在于正视信访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程序,消除群众“不闹不解决”的顾虑,切实维护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对待信访者,关键在疏不在堵,否则,不仅损害百姓利益,而且损害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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