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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转会新政仍有保护期

来源:沈阳日报
2009年11月14日07:35
  本报讯(记者马骋)中国足协近日敲定了新的国内球员转会规则,虽然新政使球员的利益大大提高,但仍然考虑到了俱乐部的利益,设置了保护期,并没有与国际转会完全接轨。

  按足协初步设想,在国际转会纠纷越来越多、中国球员留洋也日趋频繁的情况下,2010年转会新政将百分百接轨FIFA。但俱乐部发表意见时,认为足协应顾及他们的利益,他们表示应继续设保护期。经多次反复研究后,足协取消了原有保护期,制定了一条利于俱乐部的特别条款:2010赛季首次转会期结束前,各俱乐部与运动员间的工作合同未到期的,俱乐部有权以不低于原工作合同的条件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运动员不能反对。因年限只有2年,这个保护力度也非常有限。

  此外,新政给球员带来两大利好消息,一是球员如距合同到期不超6个月,即可买断合同、自由转会,二是主要针对板凳球员,如其代表球队参赛场次(俱乐部参与的比赛)少于10%,就可以此为由提前终止合同。但球员通过此条款提出转会,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具体赔偿的费用,将由其和俱乐部共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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