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规定明星代言药品广告须负连带责任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4日08:28
国家新医改方案逐层推进,针对药价虚高、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药品虚假广告等问题,我省历经3年3审后,终于出台药品监管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昨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执行。
药品降价就“变脸”
《条例》新增公示制度
为缓解老百姓看病贵,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对数千品种的药物先后23次下调价格。然而由于只对生产企业等流通环节予以要求,未直面百姓接触的销售终端,使一些药品降价后消失,再改头换面重出江湖,如此致药价虚高,病人得不到实惠。
省药监局副局长刘汉卿说,造成这一怪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医药不分”,众所周知80%的药品在医院销售,而医院的收入有四成左右来源于药品,而医院还可在原基础上加价15%,药品便被抬高身价。
他还举例说,由政府主导的药品定价覆盖面太小,且定价浮动的余地太大。如一瓶500毫升葡萄糖才1.2元,有的药店和医院卖到了3.8元、4.6元及5元以上都是符合规定的。潜江产的一种阿奇霉素片剂(25mg×6)出厂价只需2.4元,最后卖给患者到了27元。
《条例》规定增加了药品价格标明和公示制度,零售企业、使用单位、价格主管部门都要提供药品通用名及价格,确保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对药价的监督检查,严查违法加价行为。随着新医改医药分家步伐的加快,将从根本上抑制药价虚高。
不得设“密码处方”
妨碍患者院外买药
针对不少医生滥开大处方的现象,去年我国卫生部推出处方通用名制度,即在处方上不得公布药品的商品名,而统一以化学通用名书写,以免厚此薄彼。
如仍以阿奇霉素为例,国产与进口药价是天壤之别。一板美国产的阿奇霉素(0.6g×6)售价68.5元,可国内江西产的同规格、同剂型、同成分的药才不过2.7元,有的医生大笔一挥,百姓却吃了哑巴亏。
《条例》对此作出规定,公众有权就药品疗效、价格进行咨询,接诊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应当回答,公众更有权凭处方在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就诊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
此外,医师开具处方还要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字迹清晰,书写规范,便于百姓看得懂,好比较。
违法出售终止妊娠药
最高可罚2万
目前,有的药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直接给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引、流产以可乘这机。即使经营的药品货值金额不大,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甚至可使用药者人身伤亡,还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
有关药品法规早有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终止妊娠等药品,但是,历来对于违法销售的药店处罚力度太轻,为此,《条例》对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哪怕出售一盒20元的终止妊娠药,罚款就达万元,必然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对于有些违法行为,无论采取倍数处罚还是行为处罚,都可能使违法成本过低。《条例》对此规定,当违法货值超过5000元时,会被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当违法货值不足5000元时,会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震慑违法行为,对百姓负责。
明星代言药品广告
要负连带责任
电视广告、报刊杂志,时常见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现象,包括一些患者也是“假病人”来吹嘘疗效。如近来,名人侯耀华因涉及代言多起违法药品广告在法院已经立案。
《条例》中明确指出,代言广告也要负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公众推荐药品,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我省药监部门将联合工商等部门强化药品广告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告制度,分别对违法药品广告和所涉药品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省药监重申,如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自身不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要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当引咎辞职。
记者 祁燕 通讯员 沈约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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