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的“嘴”衔不动“违法”那把“锁”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1月15日15:38
“笨得像猪”、“蠢死了”……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曾是许多孩子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在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暴力”将构成违法。(11月15日《浙江日报》)
浙江规定“老师骂学生违法”,笔者实在不敢恭维。因为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和方言表达方式;老师在教学时必然脱离不了方言的萦绕,各地都有自己的方言文化和特色情感表达,在书面看是“骂人”的语言,在乡间口语中并不一定是“骂人”,反而是一种“疼爱”;或是一种形象的比喻,或是一种有益的感悟,或是一种“情形对照”。对于警戒、警告、规劝学生“改邪归正”,有着独特的“感化”、训诫作用。
比如浙江一些地方比喻孩子聪明叫“贼机灵”、“鬼见怕”、“死鬼”、“活阎王”等;而警醒孩子有“蠢猪”、“笨妞”、“皮猴”等;这些带着生动形象、明白如话的比喻,有着区域方言下的“度量衡作用”,从而使孩子知道自己差到什么“尺度”,需要改正多少才能“达标”。我们能说这样所谓的“骂”是违法么?人有悲欢离合,心有喜怒哀乐,老师教育学生发点脾气、说句骂词,学生并不会因此“堕落”,反而会有着一定能的震撼、教育管制作用;只有负责任的老师才容易发脾气;不发脾气的老师,未必就是合格的教师,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老师并没有骂人违法之忧,谁能承认就是好老师呢?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老师不可能完全脱离“乡音”;教学时一不小心就会“乡音未改”,学生一不小心就会“欢乐开怀”;就是老师激愤骂人让学生“高兴不起来”,也会在一种“乡音”中得到告诫、激励和理解,也不会产生恶意和社会危害。把老师偶尔“情急骂人”也归类为违法,显然不符合当地风土人情和语言交流习惯。先有语言的丰富多彩,后有生活的丰富多彩和精神文明成长;法律把老师管的“心惊肉跳”,还能激发老师教学的积极性么?一句不小心的“辱骂”,就承担了违法之重;谁还敢激情演讲制造“言多必失”呢?规定“辱骂”违法,等于给老师的嘴上安装上了一把“大锁”,不是孩子的悲哀、教育的悲哀么?
另外,规定“老师辱骂”为违法并不好操作。语言这东西张口即出,而又瞬间“销声匿迹”,学生告老师也很难找到证据,学生不可能人人时时刻刻都带着录音机,就是有录音机,也未必能买起录音带;因而,规定老师辱骂违法只能落得制造事端而又查无此据的结局;只能演化为扰乱教学秩序、降低教学质量、钝化老师智能的“隐患源”。与其让“规定老师辱骂违法”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不如“早弃”,还原语言环境的丰富多彩和情感表达的和谐。
方言也好、骂声也罢,都属于道德范畴;应该由社会舆论评判是非,并给与相应的褒扬、谴责、指点、规范;法律规范的是社会行为,根本没有必要规范到语言、思想;语言自由表达如果法律也要管,“活水”也会管成绝望的“死水”。法律规定老师骂学生违法,不是把“鲜活的鲤鱼摔死卖”么?和谐的校园环境哪里还有和谐可言?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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