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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买卖福利房因价格反目 房价该如何算?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6日15:33
  原本在同一单位共事多年,如今却因买卖单位的福利房问题反目成仇,丰台区的蒋女士和陶先生打起了官司。今天上午,此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蒋女士要求陶先生协助她办理房产证,陶先生则要求支付8万元才肯办理手续。

  据蒋女士介绍,2007年4月初,陶先生听说她准备买房,就主动要卖给她单位的福利房,一口价75万元。后经双方协议,并经单位同意后,2007年5月6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价款支付期限和方式、房屋交接、产权过户等进行了详尽约定。合同生效后,蒋女士分三次付清了房款,并将房屋装修入住至今。今年5月,单位通知蒋女士可办理房产证,但是陶先生却出面阻挠,要求增加房价款,并要求单位将房产证办在他名下。蒋女士认为,陶先生违反了诚信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判其按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

  在法庭上,陶先生承认蒋女士说的是事实。但他表示自己只提出过要加价,未提出按市场价补偿。涉案房产是2000年的房改房,是出售给职工的福利房,并非商品房,2000年就应该办理房产证,但是一直迟迟未办,卖房时因为没有房产证,只能按照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出售。陶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一个公平的合同,涉案房屋原本价值90多万,现在他要求蒋女士补偿他8万块钱,他就帮蒋女士办房产证。

  两人单位的房管部门负责人出庭作证说,单位里有10多个卖房的,但反悔的只有陶先生一人。 (记者杨昌平)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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