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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接受实名举报”是人为制造监督门槛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16日14:14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工作的监督,提高识别和任用干部的准确程度,近日,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对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贺建湘等5名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公告规定:凡来信或来电举报者,应签署或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对此,有网友跟帖:谁敢买这张终点站为黄泉的单程票?

  实名举报应是一种趋势。原因很简单,实名举报是对举报人的一种约束,可以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和准确,提高举报效率,节约行政和法律的监督成本。但从现实来看,“仅接受实名举报”并不具可操作性。原因众所周知,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证人保护制度。尽管《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保护证人”的相关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根本无法操作,而呼吁多时的“证人保护法”迟迟不见动静。没有制度的跟进,“实名举报”成了中国最高风险的行为。一项调查显示,改革开放30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其中9人都遭到打击报复。

  更重要的是,“实名举报”不仅要面临法律制度的缺失,还时时面临着种种不可测的风险。譬如从举报到调查,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这足以让被举报者从容地完成对举报者的打击复报,并且是以某种“合法”的方式,让你“打落牙齿和血吞”。再譬如,在一些地方,一把手权力独大而监督部门却没有完全独立的现象比较严重,权力之手的辐射能力非常强大,甚至可以渗透和控制监督部门。罔顾这样的现实,要求公众“实名举报”,无异于让举报者与强大的行政权力“肉搏”,正义怎能不受伤?

  “仅接受实名举报”是人为制造监督门槛,表面看监督效率是提高了,但举报基数也大幅度减少了,这显然不利于对任前干部进行监督。令人遗憾的是,此次湖南5名干部的任前公示,还有不少让人诟病的地方。譬如举报形式,公示中只规定了信函,电话和当前举报,最为便捷的网络举报竟然不在其中。还有“所举报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这对举报者而言也是一种近乎苛刻的要求,难以行得通。(吴龙贵)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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