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夜开车撞死人司机逃逸
法院认为肇事者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 轻判其入狱一年半
◆ 肇事者是东莞长安镇夏岗村支部原书记之子
◆ 肇事车辆已过年检期一年 肇事者对事故负全责
◆ 肇事者有自首情节法院减轻处罚
核心提示
文\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黄彩华
去年6月6日晚上,天下着大雨,东莞长安镇长青北路红馆KTV路段,一辆奔驰车撞人后逃逸,被撞者蒋某威10天后不治身亡。第二天,肇事司机到公安机关自首。经证实,肇事者为长安镇麦某源,其父曾任长安夏岗村支部书记。交警部门认定,麦某源所驾奔驰已过年检期一年时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今年7月13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指控麦某源犯交通肇事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麦某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今年11月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视麦某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交通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案发:长安镇雨夜开车撞人
2008年6月6日晚上11时许,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红馆KTV路段。当晚,天上下着大雨, 21岁的蒋某威和朋友文某步行从路右侧横过机动车道到路的左侧。突然,一辆奔驰轿车很快地冲过来,蒋某威被奔驰轿车的车头碰到,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奔驰车司机撞人之后,不但没有下车即时对蒋某威展开救治,反而驾车逃逸。蒋某威的朋友文某立即打电话给医院求救并报了警。
当晚11时07分,长安医院派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对蒋某威进行救治。同月17日,蒋某威经救治无效死亡。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肇事技术鉴定,蒋某威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交警:肇事车辆已过检验期一年
奔驰车肇事逃逸后,肇事司机麦某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部门调查称,事发时,麦某源驾驶S3D888奔驰车行驶到红馆KTV路段时,遇到蒋某威横过机动车道,车头与蒋某威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威受伤。肇事后,麦某源驾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调查,麦某源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过错。
交警部门还调查到,麦某源所驾驶奔驰车检验有效期是到2007年6月,麦某源肇事时已经过了检验期一年时间。交警部门认定麦某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威不负事故的责任。
法院: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应减轻处罚
今年7月13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指控麦某源犯交通肇事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麦某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麦某源在犯罪以后次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麦某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今年11月6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庭审焦点
1是否有自首情节?
蒋某威家属:麦某源向交警部门投案时,否认其在案发时知道自己驾车撞倒人,是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同时,麦某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直接导致蒋某威错过最佳救治时机而最终死亡,故应从重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麦某源:案发时天上下着大雨,在案发路段不知道跟什么物体发生碰撞,没有查看就直接开车回家睡觉。第二天了解到案发路段有人被撞伤并结合自己所驾车辆有损坏的痕迹,认为与自己有关就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法院认为,麦某源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其供述只是为其逃逸行为寻找合理的理由,但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以及存在逃逸情节的事实没有异议,而且在庭上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应视为自首。
2是否属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蒋某威家属:蒋某威雨夜被撞后,10天后不治身亡,是与麦某源撞人逃逸有直接的关系,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
法院:公诉机关向法院出示的受理报警登记表、东莞市长安医院的出车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证据显示,肇事发生后,与被害人蒋某威同行的朋友文某立即打电话给医院求救并报警,长安医院快速派医护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客观上蒋某威已得到及时救治。
3是否应重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蒋某威家属:蒋某威的死亡是由麦某源开车撞人后逃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重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麦某源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蒋某威在肇事后死亡的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蒋某威家属认为麦某源肇事逃逸导致蒋某威死亡,应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