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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打黑司法适用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7日08:43
  针对当前全国开展的打黑除恶行动,记者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和相关司法适用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怀植和赵秉志。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符合四大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仅将“保护伞”特征作为一个可选择的、不是必须具备的特征,而对“保护伞”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理论上还存有争议。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应如何界定?储怀植认为,黑社会性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有“保护伞”,而且实际案例都会涉及到“保护伞”,重庆打黑行动也是因为有文强这样的“保护伞”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赵秉志也表示,从实践的合法性角度,“保护伞”并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构成要件。但“保护伞”特征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应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

  基于此,赵秉志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打黑除恶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重视和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范和惩治,已经成为当今我国刑事政策和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赵秉志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是一项涉及法治和社会诸多方面的综合系统工程。

  储怀植认为,打黑除恶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这一政策指导下,结合具体的社会治安背景,有时对某些特定种类的犯罪偏向于宽,有时偏向于严。在黑社会性质犯罪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对这类犯罪从严处罚,这是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打黑除恶是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举动,也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有人认为是因为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而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猖獗。对此,储怀植认为现有的刑法加上立法解释基本上是够用的,对于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都能有法可依,但关键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很好地理解和贯彻立法精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说,若法律规定越完善,反而会有更多的例外情况,排除法律的适用,反而不利于打击犯罪。

  有网友说,黑社会性质危害较大,对黑社会性质成员应“从重、从快”处理,但赵秉志表示,“即使在全国普遍开展打黑除恶行动的形势下,也不能对犯罪分子施以法外之刑,而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罪刑法定、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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