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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冒充药品对消费者危害大 全国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7日08:45
  本报讯记者朱磊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决定于2009年11月起,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重点对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是记者从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非药品产品销售主体主要是零售药店、保健品销售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人颜江瑛介绍说,在对6个省1253家零售药店调查后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销售额约占药店总销售额的1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对176家保健品店调查发现,有96%以上的保健品店销售的产品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现象。

  “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采取大规模、集中式、连续性的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将该类产品误当作药品购买使用。”颜江瑛说。

  “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颜江瑛指出,一是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市场上存在冒充药品的产品,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用其治疗疾病,将严重贻误治疗时机,加重治疗成本,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一些非药品产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的现象,添加药物的剂量甚至超过正常剂量的几十倍,存在安全隐患。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与药品的高投入、高标准、严要求相比,非药品产品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将获得暴利。这将严重损害正规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

  在此次集中整治行动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证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品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颜江瑛表示,在检查中发现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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