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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对古文物创意产业发展的一些思考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17日17:11
  原题:文化创意或文化商品化?对古文物创意产业发展的一些思考

  摘要:在创意产业范畴内,创意化与商品化两个本来单独存在的概念被整合到了一起,因而相互共生,辩证存在。古文物作为创意产业的一个重要类型,不论在学理层次还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都有创意化与商品化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综观其发展状况,在创意化与商品化两方面都有欠缺。创意化建立在古文物的本真形态基础上,通过创意元素的赋予或科技手段的展现,发挥、宣扬其内在文化精髓与文化基因,以保持其本源的纯正性与稳定性;基于此,本文分别对古文物的三种主要发展模式进行了创意化方面的探讨,认为古文物“创意有理”。商品化则立足于对经过创意之后的古文物进行规模化复制和生产,以期让传统文化资源在现代多元化市场经济条件下能继续发挥其经济、文化与社会价值;基于前人研究成果,本文就古文物的商品化作了文化内容、形式与品牌创新方面的探讨,认为其在商品化方面理应有所作为。

  关键词:古文物;创意化;商品化;双重维度

  在当今世界逐步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和消费社会的大背景下,以文化、知识、科技和消费为核心的创意产业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日益勃兴,创意经济也逐渐被证明是经济增长的一股核心力量。有鉴于此,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把创意产业作为战略产业甚至支柱产业,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促进其发展。在此力量的推动下,不仅一些传统产业被赋予了创意的内涵与元素,形成产业的创意化,继而焕发出新的生机,许多新兴产业也相继适时出现,形成创意的产业化,成为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尽管如此,古文物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丰富文化资源的集中代表与传统民族特色的主要承载体,在创意产业中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与充分发展。本文拟对其创意化与产业化发展作一定学理层面与实践层面的粗浅探讨,以期引起学界业界同仁对古文物在创意产业中的潜在价值的探讨与发掘。

  一、创意化与商品化在创意产业中相互共生

  有关创意产业的定义向来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各个国家、地区和行业都有不同的阐释。目前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来自于英国1998年出台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即起源于个体创意、技巧及才能,透过智慧财产权的生成与利用,而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1可见,创意内涵与经济价值是创意产业的两个重要方面,并且创意更多是为经济服务,其最终目的是带来财富。而在经济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商品化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其发展程度是创意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因此可以认为,创意内涵与商品化程度是创意产业的两个重要维度。

  英国学者约翰·霍金斯认为,创意并不一定就是经济行为,但是,一旦创意具有了经济意义或产生了可供交换的产品,创意就可能是经济行为。2分开来看,创意可以不成为经济行为,而产业也不一定必须要创意化。但在创意产业的范畴内,二者被整合到一起,创意必须成为经济行为,而产业也必须经过创意化。因此,创意化与商品化在创意产业中相互共生、不可分割,共同组成创意产业这个有机体。有学者认为,创意产业是一个宏观层面的概念,而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则属于中观层面。3依此观点,本文对古文物创意产业发展的探讨,属于微观层面。不论在哪个层面上展开讨论,都需要基于一个共识,即创意化与商品化是创意产业系统内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二者互为条件,辩证存在。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别探讨古文物的创意化与商品化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合理性及其未来发展思路。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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